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基本要求

一、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基本要求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定义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

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条件

(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2)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3)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含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含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品(含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的审批机关 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网站外,其他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中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

(3)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

(4)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6)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7)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8)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4.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审批程序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应当以一个网站为基本单元。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当填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向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上述相关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受理的,发给受理通知书;不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申请材料不规范、不完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同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同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发布公告;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图9-4)。

图9-4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审批程序

(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管理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现并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持证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原发证机关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新证;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发给不予换发新证的通知并说明理由,原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并公告注销。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换证。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可以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书面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原发证机关应当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发布公告。被收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网站不得继续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文件: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中审核批准的项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单位名称、网站名称、IP地址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基本项目(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网站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基本情况(服务方式、服务项目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审核决定。同意变更的,将变更结果予以公告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不同意变更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