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广告的检查

五、药品广告的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负责本行政区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被撤销、注销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注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撤销该品种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被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审查中发现的,一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发现后应当撤销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并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依法被收回、注销或者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必须立即停止发布;异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停止受理该企业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广告备案。异地发布药品广告未向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备案的,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限期办理备案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停止该药品品种在发布地的广告发布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