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制剂室管理

一、医疗机构制剂室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GPP)(试行)是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制剂配制的全过程。该规范对医疗机构制剂室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机构与人员

(1)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应在药剂部门设制剂室、药检室和质量管理组织。机构与岗位人员的职责应明确,并配备具有相应素质及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2)医疗机构负责人对GPP的实施及制剂质量负责。

(3)制剂室和药检室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具有相应管理的实践经验,有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出正确判断和处理的能力。制剂室和药检室的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4)从事制剂配制操作及药检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凡有特殊要求的制剂配制操作和药检人员还应经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5)从事制剂配制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应熟悉GPP,并应通过相应的培训与考核。

(二)房屋与设施

(1)为保证制剂质量,制剂室要远离各种污染源。周围的地面、路面、植被等不应对制剂配制过程造成污染。

(2)制剂室应有防止污染、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有效设施。

(3)制剂室的房屋和面积必须与所配制的制剂剂型和规模相适应。应设工作人员更衣室。

(4)各工作间应按制剂工序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布局。一般区和洁净区分开,配制、分装与贴签、包装分开,内服制剂与外用制剂分开,无菌制剂与其他制剂分开。

(5)各种制剂应根据剂型的需要,工序合理衔接,设置不同的操作间,按工序划分操作岗位。

(6)制剂室应具有与所配制剂相适应的物料、成品等库房,并有通风、防潮等设施。

(7)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浓缩等必须与其后续工序严格分开,并应有有效的除尘、排风设施。

(8)制剂室在设计和施工时,应考虑使用时便于进行清洁工作。洁净室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墙壁与地面等交界处宜呈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以减少积尘和便于清洁。

(9)洁净室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在设计和安装时应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

(10)根据制剂工艺要求,划分空气洁净度级别。洁净室(区)内空气的微生物数和尘粒数应符合规定,应定期检测并记录。

(11)洁净室(区)应有足够照度,主要工作间的照度宜为300勒克斯。

(12)洁净室的窗户、技术夹层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顶棚的连接部位均应密封。

(13)洁净室(区)应维持一定的正压,并送入一定比例的新鲜空气。

(14)洁净室(区)内安装的水池、地漏的位置应适宜,不得对制剂造成污染。100级洁净区内不得设地漏。

(15)实验动物房应远离制剂室。

(三)设备

(1)设备的选型、安装应符合制剂配制要求,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便于操作、维修和保养,并能防止差错和减少污染。

(2)纯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应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无毒、耐腐蚀,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避免死角、盲管。

(3)与药品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与药品发生化学变化和吸附药品。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品和容器造成污染。

(4)制剂配制和检验应有与所配制制剂品种相适应的设备、设施与仪器。

(5)用于制剂配制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的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制剂配制和检验的要求,应定期校验,并有合格标志。校验记录应至少保存1年。

(6)建立设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订标准操作规程。设备应由专人管理,定期维修、保养,并做好记录。

(四)物料

(1)制剂配制所用物料的购入、储存、发放与使用等应制订管理制度。

(2)制剂配制所用的物料应符合药用要求,不得对制剂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3)制剂配制所用的中药材应按质量标准购入,合理储存与保管。

(4)各种物料要严格管理。合格物料、待验物料及不合格物料应分别存放,并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不合格的物料,应及时处理。

(5)各种物料应按其性能与用途合理存放。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物料,应按规定条件储存。挥发性物料的存放,应注意避免污染其他物料。各种物料不得露天存放。

(6)物料应按规定的使用期限储存,储存期内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检验。

(7)制剂的标签、使用说明书必须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式样、文字相一致,不得随意更改;应专柜存放,专人保管,不得流失。

(五)卫生

(1)制剂室应有防止污染的卫生措施和卫生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

(2)配制间不得存放与配制无关的物品。配制中的废弃物应及时处理。

(3)更衣室、浴室及厕所的设置不得对洁净室(区)产生不良影响。

(4)配制间和制剂设备、容器等应有清洁规程,内容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清洁剂或消毒剂的方法,清洁工具的使用方法和存放地点等。

(5)洁净室(区)应定期消毒。使用的消毒剂不得对设备、物料和成品产生污染。消毒剂品种应定期更换,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6)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与配制操作和洁净度级别要求相适应。洁净室工作服的质地应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无菌工作服必须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且不得混穿。不同洁净度级别房间使用的工作服应分别定期清洗、整理,必要时应消毒或灭菌。洗涤时不应带入附加的颗粒物质。

(7)洁净室(区)仅限于在该室的配制人员和经批准的人员进入。

(8)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戴饰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

(9)配制人员应有健康档案,并每年至少体检一次。传染病、皮肤病患者和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事制剂配制工作。

(六)文件

(1)制剂室应有下列文件: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及申报文件、验收、整改记录;②制剂品种申报及批准文件;③制剂室年检、抽验及监督检查文件及记录。

(2)医疗机构制剂室应有配制管理、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记录。①制剂室操作间、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等制度和记录;②物料的验收、配制操作、检验、发放、成品分发和使用部门及患者的反馈、投诉等制度和记录;③配制返工、不合格品管理、物料退库、报损、特殊情况处理等制度和记录;④留样观察制度和记录;⑤制剂室内外环境、设备、人员等卫生管理制度和记录;⑥GPP和专业技术培训的制度和记录。

(3)制剂配制管理主要文件如下。

①配制规程和标准操作规程。配制规程包括制剂名称、剂型、处方、配制工艺的操作要求,原料、中间产品、成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参数及储存注意事项,成品容器、包装材料的要求等。标准操作规程:配制过程中涉及的单元操作(如加热、搅拌、振摇、混合等)具体规定和应达到的要求。

②配制记录。配制记录(制剂单)应包括编号、制剂名称、配制日期、制剂批号、有关设备名称与操作记录、原料用量、成品和半成品数量、配制过程的控制记录及特殊情况处理记录和各工序的操作者、复核者、清场者的签名等。

(4)配制制剂质量管理的主要文件:①物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②制剂质量稳定性考察记录;③检验记录。

(5)制剂配制管理文件和质量管理文件的要求:①制订文件应符合《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②应建立文件的管理制度。使用的文件应为批准的现行文本,已撤销和过时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③文件的制订、审查和批准的责任应明确,并有责任人签名。④有关配制记录和质量检验记录应完整归档,至少保存2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