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施期”实践探索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三、“普施期”实践探索

1949年9月,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革命即将获得全国性胜利。革命胜利后将要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家,如何把革命胜利的成果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并且规定新中国成立后的大政方针,作为全国人民共同遵循的准则,以便团结全国各族人民把革命和建设事业继续推向前进,这就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文件。但在当时大陆还未全部解放,战争尚在进行;反革命势力还很猖獗,各项社会改革尚未开展;社会秩序还不够安定;遭受长期战争破坏的国民经济尚未恢复;人民群众的组织程度和觉悟程度尚未达到应有的水平。因此,还不能立即召开由普选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且制定一部完善的正式宪法。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共产党邀请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解放军、各地区、各民族以及国外华侨等各方面的代表在北平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会议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并且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该共同纲领除序言外,还分为总纲、政权机关、军事制度、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民族政策、外交政策共7章60条。它肯定了人民革命的胜利成果,宣告了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统治的结束和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建立,规定了新中国的国体和政体。它确认“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它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宣布取消帝国主义在华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进行土地改革;并且规定了新中国的各项基本政策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由于它所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及各项基本政策,并且由于它是由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因此,尽管它还不是一部正式宪法,但不管从内容上还是从法律效力上看都具有国家宪法的特征,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它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团结全国人民共同前进的政治基础和战斗纲领,在巩固人民政权、加强革命法制、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以及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方面起着指导作用。它的许多基本原则在制定1954年宪法时都得到了确认和进一步发展。可以说该共同纲领的制定和实施,使我们党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实践探索进入“普施期”。(https://www.daowen.com)

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我们党面临着由新民主主义革命向社会主义建设的过渡。为此,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了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即社会主义革命。特别是1954年我国召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和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宪法以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是对共同纲领的发展。宪法巩固了我国人民革命的成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政治上、经济上的新胜利,反映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根本要求和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共同愿望,为过渡期任务的完成提供了宪法保障。通过社会主义改造或革命,到1956年我国基本完成了过渡期任务,全国基本建立起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等,为我国后来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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