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结核及疑似肺结核患者的转诊追踪

二、肺结核及疑似肺结核患者的转诊追踪

(一)信息收集的目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报告肺结核及疑似肺结核患者,需要将其转诊至肺结核定点医疗机构收治,在此过程中涉及患者信息在不同机构间的传递。

(二)信息收集者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定点医疗机构。

(三)信息收集对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报告肺结核及疑似肺结核患者。

(四)信息收集主要内容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报告的肺结核及疑似肺结核患者要填写“结核患者或疑似肺结核患者转诊推荐单”,向辖区内的结核病定点治疗医院进行转诊。

(2)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每日浏览传染病报告卡信息,对转诊未到位的肺结核及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时组织追踪,并将追踪信息及时登记。获得的追踪信息要在24小时内登记到“肺结核患者或疑似肺结核患者追踪情况登记本”(见附录8)中,并录入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肺结核患者或疑似肺结核患者追踪情况登记本”主要收集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①传报卡信息:报告单位、姓名、性别、现住址、电话及报卡日期。(https://www.daowen.com)

②住院及出院信息:住院日期、出院日期。

③到位情况:到位日期、到位方式(转诊、追踪、肺结核、其他)、诊断结果(肺结核、其他)。

④追踪未到位原因:查无此人、拒绝就诊、外出和其他。

⑤未追踪原因:地址不详、其他。

(3)肺结核定点医疗机构、结核门诊每日浏览传染病报告卡,对于已到本门诊就诊的肺结核及疑似肺结核患者,在“肺结核患者或疑似肺结核患者追踪情况登记本”以及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中及时录入到位信息。

(五)注意事项

(1)经过追踪后,患者已死亡,或者已在辖区外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但尚未返回,或者排除活动性肺结核诊断,应填为“追踪到位”。

(2)对于经追踪后死亡或排除结核诊断的,其诊断结果选择“其他”。

(3)追踪时已死亡的,排除日期填患者死亡日期,实在无法获得者,可填获得死亡消息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