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4 地铁车站紧急疏散和建筑防火一般设计要求

4.1.4 地铁车站紧急疏散和 建筑防火一般设计要求

车站建筑的布置和设施应严格执行有关的民用建筑防火规范和地铁设计规范。

地下车站的车站主体工程及出入口通道、风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地面出入口、风亭等附属建筑,地面车站、高架车站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车站内的楼扶梯和疏散通道的宽度,应能保证在远期高峰小时客流时发生火灾的情况下,4 min内将一列到达列车所载乘客和站台上的候车乘客全部撤离站台。

站厅公共区和站台计算长度内任一点到疏散通道口和疏散楼梯口的最大疏散距离不应大于50 m。在站台每端均应设置到达区间的楼梯。

车站站台、站厅和出入口通道的乘客疏散区不得设置商业场所,除地铁运营、服务设备、设施外,也不得设置妨碍乘客疏散的设备、设施及其他物体。(https://www.daowen.com)

车站两个防火分区之间采用耐火极限3 h的防火墙和A类隔热防火门分隔。在防火墙设有观察窗时,应采用防火玻璃。消防泵房、污水泵房、蓄水池、厕所和盥洗室的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内。

车站公共区应充分利用楼板下混凝土梁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面积不大于2000 m2,且不得跨越防火分区,并与车站通风模式相匹配。站台公共区的楼梯、扶梯开孔处和站厅的人行通道口采用固定式挡烟垂壁进行防烟分隔,挡烟垂壁从吊顶面下凸出不应小于0.5 m。当公共区吊顶材料的透空率不小于30%时,挡烟垂壁应到结构板底,挡烟垂壁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 h。

防火墙墙体砌筑至该层顶板底面,墙体厚为200 mm,采用耐火极限3 h的砌体,用不小于M7.5的砂浆砌筑。其他设备与管理用房墙体的砌筑高度可按需要设计,但其顶棚要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采用阻燃、密实的吊顶材料。

车站主要设备、管理用房区应设一条净宽不小于1200 mm的直通地面的消防通道。连接上下层设备区的内部楼梯应为封闭楼梯,每层设置A类隔热防火门,并往疏散方向开启。当消防专用通道楼梯间的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大于10 m时应设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应一致,必须转折时,联系两处的走道应为独立的避难走道。

在地下换乘站公共区的下列部位,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上下层平行站台换乘车站:下层站台穿越上层站台时的穿越部分;上、下层站台联络梯处。多线同层站台平行换乘车站:站台与站台之间。多线点式换乘车站:换乘通道或换乘楼梯。

车站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进出站客流和事故疏散的需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车站每个站厅公共区安全出口数量经计算确定,且应设置不少于2个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地下一层侧式站台车站,每侧站台不应少于2个出口;换乘车站共用一个站厅公共区时,站厅公共区的安全出口数量应按每条线不少于2个设置;地下车站的设备与管理用房区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其中有人值守的防火分区应有1个安全出口直通地面;对地下车站无人值守的设备和管理用房区,应设置2个与相邻防火分区相通的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当出入口同方向设置时,2个出入口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0 m;竖井、爬梯、电梯、消防专用通道,以及设置在两侧站台之间的过轨地道不应作为安全出口,地下换乘车站的换乘通道也不应作为安全出口。

当地下出入口通道长度超过60 m时,通道内应设置排烟设施,长度超过100 m时,应在中部增设安全出口,以满足消防疏散要求。

管道穿防火墙、楼板及防火分隔物时,应采用有效的防火材料实施封堵。

车站设备及管理用房区的安全出口、楼梯、疏散通道的最小净宽应符合以下规定:安全出口及楼梯为1.2 m,单向布置房间的疏散通道为1.2 m;双向布置房间的疏散通道为1.5 m。疏散通道内外开门的设置应保证门开启后通道仍有1.1 m的疏散宽度。

设于设备及管理用房的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得超过40 m,位于尽端封闭的通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其最大距离不得超过上述距离的1/2,疏散门与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2 m。

结合物业开发的车站,物业开发区为独立的防火分区。物业开发区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等现行规范、规定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自成体系,使这些区域在发生火灾时不影响车站客流疏散和车站安全。

站厅与物业开发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卷帘、防烟前室、通道或下沉式广场等形式之一进行分隔。采用防火卷帘进行分隔时应设置双道卷帘,由地铁、物业开发区分别控制,卷帘旁可视情况设防火墙,墙上设车站向物业疏散的单向防火门。

两条单线区间隧道之间应设置联络通道,相邻两个联络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600 m;联络通道内应设并列反向开启的甲级防火门,门扇的开启不得侵入限界。

当区间隧道设中间风井时,井内或就近处应设置直通地面的防烟楼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