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上海市修订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1.1.2 上海市修订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博士后服务管理工作水平,加大高层次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引育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2020年上海市结合实际修订了《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沪人社专〔2020〕379号,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后的《办法》充分体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与原政策措施相比,主要变化在于:①将进站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改为35周岁,明确进站时获得博士学位的时间不得超过3年;② 优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设站学科经市博管办推荐,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备案后,可招收博士后人员;③ 设站单位招收外籍博士后不再由外事部门审批,只要审核进站资格即可,同时要求按国家和上海市规定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④ 将创新实践基地全职研发型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每位3万元调整为1~3万元;⑤ 新增了职称评定的相关内容,对进站前未进行过职称评定的博士后人员,设站单位应予以认定中级职称;符合上海市职称管理有关规定的,在站期间可申请参加高级职称评审,依法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博士后人员,不占聘用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https://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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