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并不统一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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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并不统一
在2003年10月通过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定义为,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包括:①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②表演艺术;③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④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⑤传统手工艺。这5个方面,实际上构成了《公约》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4种类别,分别是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计划、项目和活动(优秀实践名册)以及国际援助。
在2011年6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为,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①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②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③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④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⑤传统体育和游艺;⑥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这6个方面,再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十大门类,其中5个门类的名称在2008年调整后沿用至今。这十大门类如下: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和民俗。(https://www.daowen.com)
从《公约》到《非遗法》,从5个方面四大类别到6个方面十大类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门类更加明细,更加翔实,可操作性更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解读和定义也更接地气,更符合国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