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修正案和“象证言语”
纳粹分子在伊利诺伊州斯考基街头举行游行示威,引起广泛争议。本文是安·兰德对该事件的评论(引自1978年6月号《客观主义者记事》)。
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只要法庭判定街头游行是言论自由的一种形式,只要共产主义者或左派分子或任何其他人有权游行,纳粹分子也就拥有同等权利。在这方面,尽管我非常不情愿,我还是要同意美国公民自由协会代表们的观点(不情愿是因为我很少赞同他们的观点):他们不喜欢纳粹分子,但他们必须为了纳粹分子的游行“权”而斗争。如果游行示威被看作一种言语的表现形式,那么任何人都应该拥有这样的权利。
但是我不同意(不仅仅是因为这一特殊事件)把游行示威和其他行动解释为所谓的“象征言语”。一旦你无法区分行动和言语之间的区别,你就会最终失去这两方面的自由,斯考基事件就是一个绝好的例子。这世上根本没有“象征言语”这种东西。你没有权利在公共街道上游行或阻碍公共要道。你有集会的权利,是的,但那是在你自己的场所,在你的拥护者或朋友的场所。任何人都没有阻碍街道的“权利”。街道只用于通行。60年代嬉皮士们横卧人行道的行为本该被禁止(为了表明自己的观点,吸引注意力和表示抗议,他们常常横躺在街道上造成严重的交通阻塞)。如果他们有权这样做,那么纳粹分子也可以。所以,他们两者的行为都应该被禁止。他们可以说话,但他们不能随心所欲地在公共场所采取行动。(https://www.daowen.com)
我想补充一点,发表“关于种族灭绝的公开言论”并不是言论自由原则的过错。言论自由的原则并不涉及言论的内容,言论自由保护的不仅仅是表达好思想的言论,而且是表达一切思想的言论。如果不是这样,那应由谁来决定什么样的思想应该被倡导,什么样的思想应该被禁止?是政府吗?
还有一点,没有任何原理可以证明“种族灭绝”这一针对某个群体的罪行在道义上有别于(或更劣于)针对某个个体的罪行:这是量的区别,而不是道义上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