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内容

一、 大学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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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学生下基层,到艰苦的地方工作。各级政府要为大学毕业生提供就业的机会,引导大学毕业生投身于城市社区和乡镇农村基层单位,从事一些教育领域、卫生领域、公安领域、农技领域、扶贫领域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工作。如果毕业生在艰苦地区工作两年及以上想要报考研究生的,应该优先推荐、录取,给予相应的支持,对于报考党政机关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相同的条件下进行优先录用。

党政机关在聘用公务员时,以及在国有企业中增加新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时,主要面向的对象应该是高校毕业生,通过公开考试、招聘,进行择优录用。

积极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尤其是中小企业以及民营企业对高校毕业生进行录用,政府中的有关部门应该为其提供一个便捷的服务。如果出现企业跨地区对高校毕业生进行聘用,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应该积极有效地落实相应的政策,取消落户方面的限制。

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实行灵活就业。对于大学生从事除国家限制的行业之外的个体经营,从工商部门批准经营之日起,一年之内可以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于一些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由地方政府牵头,在现有融资渠道中向大学毕业生发放小额贷款。

在高校毕业生办理户口和人事档案手续方面提供便利,对于在毕业离校时还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如果学生有要求户口以及人事档案需要继续留在其所在的学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继续留在其所在学校两年。在这段时间内,负责保管其档案的档案管理机构要免收服务费用;如果学生本人要求将其户口转移到入学前的户籍所在地,当地的公安机关应该按照户籍管理规定为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从属于人事、教育部门)主要对相关的手续进行办理,并免费为毕业生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当毕业生的工作单位落实之后,公安机关应该按照有关的规定为毕业生办理相关的户口迁移手续。

如果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后仍未找到工作,可以凭本人的学校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市、县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失业登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作为劳动保障部门所属机构应该免费为毕业生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一些有条件的城市以及社区可以为其提供用人单位见习机会或者组织其参与到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之中,并给予毕业生一定的报酬。如果毕业生因为患病或者其他原因,短期之内无法进行劳动工作,并且没有收入的情况下,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由民政部门对毕业生给予临时救助,这项费用应该从地方财政中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