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的分类

第十二章 事实的分类

Ⅰ.当面对着历史事实的混沌之渊时,历史学家要做的头等大事乃是界定其探究的领域。在普遍史的汪洋中,什么样的事实是他要挑选、搜集的?其次,在如此这般挑选出的大量事实中,他必须区分出不同的类别并细分。最后,在每一细分的类别中,他必须逐个罗列事实。因而,所有的历史建构工作都应该首先去探求某条原则,然后再以这条原则来指导事实的拣选、分类和罗列。这条原则,可以在事实的外在情况或者它们的内在本质中寻找到。

最简单、最容易的分类方法是基于外在情况的那种。每个历史事实都属于某段确定的时间和某处确定的空间,而且与固定的某人或某类人相关:从而,事实的划分与排列就有了一个得当的基础。我们有关于某个时代、某个国家、某个民族或某个人(传记)的历史;古代的历史学家们和文艺复兴时期的那些历史学家,只使用这一种模式。在这种一般性图表中,细分是按照同一原则进行的,并且事实是按照编年的和地理的秩序——或者根据它们所涉及到的群体——来排列。至于在该表中所列事实的挑选,长期以来并没有按照什么固定的原则来进行;历史学家们依据他们个人的想象,在与某个既定时代、国家或民族相关的事实中拣选,而且所拣选的事实都是他们认为有趣的或古怪的。李维和塔西佗把对洪水、时疫和所出现之怪物的记述,与他们对战争和革命的叙述混杂在一起。

依据事实的内在本质而进行的分类方法,很迟才被采用,而且是缓慢地、不完全地被人所接受。这种分类方法发端于历史领域之外,首现于某些处理特殊人类现象的研究分支中——语言、文献、艺术、法律、政治经济学、宗教;那些研究首先都是教义式的,但逐步地呈现出某种历史特征。这一分类方法的原则是挑选并汇集那些与同一类活动相关的事实;每一项分类都是某个特殊历史分支的题材。全部事实因而最终被分门别类地排列好;那些门类也许可通过对所有人类行为的研究而被先天的建构起来,并且对应于我们在前章中所言及的那组一般性问题。

在下述条目中,我们试图提供一张历史事实的一般性分类表,1该表是基于人类活动的情况及表现形式的本质拟定的。

1.物质情况。(1)身体研究:A.人类学(民族学)、解剖学、生理学、反常及病态怪癖。B.人口统计学(数量、性别、年龄、出生人数、死亡人数、患病人数)。(2)环境研究:A.自然地理环境(地形构造、气候、水文、土壤、植物群和动物群)。B.人工环境,林学(耕作、建筑、道路、工具等等)。

2.智识习性(非强制性的)。(1)语言(词汇、语法、语音学、语义学)。书写方式。(2)艺术:A.造型艺术(制作情况、概念、方法、作品)。B.表现艺术,音乐、舞蹈、文学。(3)科学(研究情况、方法、结果)。(4)哲学与道德(概念、规则、践行)。(5)宗教(信仰、实修)。2

3.物质习俗(非强制性的)。(1)物质生活:A.食物(原料、配制方式、酒)。B.衣服与个人饰品。C.住所与家具。(2)私人生活:A.时间的利用(梳妆、照顾某人、膳食)。B.社会仪式(葬礼和婚礼、节日、礼节)。C.娱乐(锻炼及狩猎的方式、竞赛及展览、社交聚会、旅行)。

4.经济习俗。(1)产品:A.农业及家畜繁育。B.矿产开采。(2)制造、运输与各类产业:3工艺流程、分工、交通工具。(3)商业:交换和销售、赊贷。(4)分配:所有制、财产转移、契约、利润分成。

5.社会制度。(1)家庭:A.构成、权威、妇女和儿童的地位。B.经济制度。4家庭财产、继承权。(2)教育及训导(目标、方法、人事)。(3)社会阶级(划分的原则、管制交往的规则)。

6.公共制度。(1)政治制度:A.统治者(人事、方式)。B.政府,事务(战争、司法、财政等)。C.所选首脑、议会、选举人团体(能力、方式)。(2)教会制度(划分同上)。(3)国际制度:A.外交。B.战争(战争及军事艺术的习惯用语)。C.私法及商贸。

这种依据事实本质而进行的分类,与时空分类体系一起使用;由之,我们在每一个分支中都得到了编年的、地理的或民族的类别。某类行为(语言、绘画、政府)的历史细分为各个时代的、国家的和民族的历史(古希腊语言史、19世纪法国政府史)。

同样的原则有助于确定事实据之以排列的次序。由于必须逐个展现事实,这迫使我们采纳了某些具有连续性的方法原则。我们可以逐次地描述所有与某个既定地点相关的事实,或者那些与某个既定国家有关的事实,或者所有的属于某一既定类别的事实。所有的历史事件可按3种不同的次序来分类:编年的(chronological)次序、地理的次序,一般所谓的逻辑的次序(即那种由活动的本质决定的次序)。不可能仅使用这些次序中的某一种:换言之,在每一种编年的排列中,必定会出现地理的或逻辑的交叉分类,那些交叉分类从一个国家转到另一个国家,或者从某类事实转到截然不同、正相反的另一类事实。但是,决定哪一个将是主次序——其他次序是附属于它的子次序——这总是必要的。

在这三种次序中作选择,是一桩棘手的事情;我们要根据题材和我们为之服务的公众等不同理由来决定选择。换句话说,选择将依赖于呈现事实的方式;阐述那种选择理论将耗费许多纸张。

Ⅱ.当我们为了分类和排列而去挑选历史事实的时候,一个早已被以极大的热情讨论过的问题出现了。

每种人类活动,本质上都是一种限定在某一明确时空中的个体的暂时现象。严格地说,每件事实都是独一无二的。但是,一个人的每次活动都类似于这同一个人所做的其他活动,或者同一群人中其他人所做的活动,而且那些活动相类似的程度时常还很高,以至于那些活动有了一个共同的名称,而在这一名称之下,那些活动的个体性消失了。那些成批次的类似活动,是人类的心灵不由自主地驱使形成的,即所谓的习性、习俗、制度。它们虽然是心灵的建构,但却强制性地迫使我们在思想上接受,因而它们中有许多必定得到了公认并且被不断地践行着;习性是集体性的事实,在时空中具有一定的范围。因而,历史事实会在两个截然不同的方面被思考:或者我们会关注历史事实中个体的、特殊的和暂时的要素,或者我们会去寻找集体的、一般性的和持续性的要素。依据第一种概念,历史是对昔日人们中间所发生的各种事件的连续不断的叙述;根据第二种,历史是关于人类各种持续性习惯的图景。

围绕这一主题,在文化史5的狂热支持者们与信守古代传统的历史学家们之间——尤其是在德国——已经出现了一场论战;在法国,我们有着在制度史、风俗史及观念史与政治史之间的斗争。政治史的反对者们把政治史蔑称为“斗争史”。

这种对立,起因于双方研究者们所惯于处理的文献不同。专治政治史的历史学家们,深谙统治者们的个人的及暂时的活动,但在那些活动中却难以洞悉任何共有的特征。相反,在各类专门史中(文学史除外),文献仅仅展现了一般性事实,比如一种语言形式、一种宗教仪式、一条法律规则;若是要描绘出说那话的人、举行仪式的人或者实际应用那条规则的人,就必须努力地去想象。

在这场论战中,无须去偏袒某方。历史建构,就其完整性而言,暗示了两方面的事实研究。把人们思想、生活及活动的诸种习性都表现出来,这显然是历史的一个重要部分。然而,假如我们为了提取出各种活动中所共有的东西而聚拢起所有人的全部活动,那么依然会有某种我们无权抛弃掉的残余物留下来,这是因为该种残余物是特殊的历史要素——详细说来,一种特殊行为总是某一特定人物或某一群人在某一特定时刻的行为。在一张只认可政治生活的一般事实的分类表中,没有任何空间会留给法撒利亚(Pharsalia)[1]的胜利或者攻克巴士底狱——那些是偶然的和暂时的事实,但是没有它们,罗马史和法国制度史将是难以理解的。

由之,历史不得不把一般事实研究与特殊事实研究结合起来。历史具有某种混合特性,时而是阐发普遍性的科学,时而是对冒险活动的叙述。按某种人类思想的范畴来给这个混合物分类,是很困难的;人们常常会问这样一个孩子气的问题:历史是一门科学还是一门艺术?

Ⅲ.上文所给出的那张一般性列表,也许可被用来确定应该在历史中记述下的所有类别的习性(习惯或制度)。但是,在把这张一般性列表应用于对任何特殊类别的习性、语言、宗教、私人习惯或政治制度的研究之前,总有一个预备性的问题要回答:我们将要研究的种种习性是属于哪些人的?那些习性是数量庞大的个体所共有着的;具有同种习性的个体集合,就是我们所谓的群体。因而,习性研究的首要条件就是要确定践行该习性的群体。在这一问题上,我们必须小心那种初始的冲动;那种冲动会让人麻痹大意,也许会毁了我们整个历史建构工作。

天然的倾向是仿效动物学分类,即把人的群体设定为一群彼此都完全类似的人。我们把因某一特别明显的共有特征而聚在一起的一群人看做是一个群体——因共有的官方政府而结合的一个民族(罗马人、英吉利人、法兰西人),说着同一种语言的人(希腊人,古代日耳曼人)——继而,我们认为这一群体中的所有人在每一点上似乎都是彼此类似的,而且他们还有着同样的习俗。

事实上,没有任何一个真正的群体是完全同质的,甚至任何一个集权化的社会亦是如此。对于绝大多数的人类活动而言——语言、艺术、科学、宗教、经济兴趣——其相关群体一直是变化着的。划分出说希腊语的人群、基督教团体、现代科学社团等类别,我们是要理解些什么呢?即使那些由某个官方组织界定了某种精确性的群体(政权和教会),都只是由各种异质要素构成的表层单位

英国由威尔士、苏格兰和爱尔兰构成;天主教会由散布于整个世界的信徒们组成,而那些信徒在宗教之外的每件事情上都大相迥异。任何一个群体的成员,不会在所有方面都有着同样的习性。同一个人在同一时间是属于好几个群体的成员,而且在每个群体中他都有一些同伴,但这些同伴与他在其他群体中的那些同伴是有所不同的。一名法裔加拿大人是属于不列颠帝国、天主教会、说法语的人群。因而,不同的群体在某种程度上彼此交叠,这使得不可能把人类划分为并列存在着的截然相异的社会群体。

在历史文献中,我们发现了许多当时有名的群体,但很多那样的群体都是基于纯粹表面的类似。必须设立一条规则,即不要接受了那些关于此种划分的流行观点却没有批判它们。我们必须精确地界定群体的本质和范围,要去问:该群体是由什么人构成的?什么样的黏合剂把他们结合在了一起?他们共有着什么样的习性?在何种活动中,他们是有所不同的?我们要等到那类批判进行之后,才能去述说那些习性是什么;相反,那些我们所质疑的群体也许会把那些习性用作进行某种研究的基础。要研究智识习性(语言、宗教、艺术、科学),我们不应当采用一种政治单位(民族),而应是由那些共有着相关习性的人所组成的群体。要研究经济事实,我们应该选择因某一共同经济兴趣而结合在一起的群体;我们应只把政治群体用于社会的和政治的事实,我们应完全抛弃种族。6

即使某个群体在许多关键点上都是同质的,该群体也并非完全同质;它会被划分为诸多子群,子群成员在次要习性上是相异的;比方说,一种语言被分为多种方言,一种宗教被分为诸多教派,一个国家被分为许多省。反过来,一个群体与别的群体在某种程度上相类似,这证明了它们是有关联的;在一般性分类中,我们会承认各种语言、艺术和人群都有着“谱系”。于是,我们必须问:某个既定群体是如何被细分的?它是何种更大群体的一部分?

因而,遵循着上文给出的列表,就有可能有的放矢地研究某种既定的习性,乃至所有属于某一既定时空的习性。对于那些看上去是个体的和自发的习性的事实类别——语言、艺术、科学、概念、私人习惯——这项工作没有展现出任何方法上的困难;因为对于那类事实,确定每种习性是由什么构成的,这就够了。仔细区分那些养成或持有某些习性的人(艺术家、学者、哲学家、引领风尚者)和接受那些习性的大众,这是绝对有必要的。

但是,当我们形成了社会的或政治的习性(我们所谓的制度)的时候,我们遭遇了会带来某种幻觉的新情况,而且这种幻觉是必然会出现的。在同一个社会的或政治的群体中,其成员并非仅仅习惯性地进行着同样的活动。他们因相互的活动而相互影响着,他们彼此相互支配、控制、报偿。在那种群体中,习性采取了不同成员间的关系的形式;当习性是存在已久的时候,是已被定为正式条文的时候,是由某位人人皆知的权威所强加的时候,是某一特殊类别的人所持有的时候,它们就在那些受其影响的人的生活中占有了重要的位置,以至于对那些受其影响的人来说,它们表现为外在现实。专攻某一行当或者专司某项职责的人——这样的人把敬业和司职变成了他们生活中的主要习性——看上去似乎也可归入不同的范畴中(阶级、社团、教会、政府);那些范畴被认为是真实的存在,或者至少是某个真实存在物——社会——的具有各种功能的器官。由之,我们会把社会类比为动物的躯体,从而会致力于描述社会的“结构”和“功能”,这就完全成了一种社会的“解剖学”和“生理学”。但这些都是纯粹的隐喻。我们用社会的结构意指着种种规则和习俗,根据这些规则和习俗,社会成员被按职业和娱乐方式予以分类;我们用社会的功能意指着习惯性活动,依据这些活动,每一个人都处在与其他人的关系中。使用这些术语也许是便利的,但应该记住表面之下的现实是完全由习性和习俗构成的。

然而,制度研究迫使我们去问一些关于人及其职责的特殊问题。就社会的及经济的制度而言,我们必须问分工原则和阶级划分原则是什么,什么是职业和阶级,职业和阶级是如何形成的,不同职业的和阶级的成员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对于得到强制性规章保证并且被人人皆知的权威所认可了的政治制度,则有两组新问题出现了。(1)谁是被授予了威权的人?当威权被分割的时候,我们必须研究职责的划分,必须把政权的人事分解为其不同的类别(最高的和从属的,中央的和地方的),并且必须分清这些专门类别中的每一个。对于加入到政权的每个阶级的人,我们应当问:他们是如何进入政权的?他们的法定威权是什么?他们的真正权力是什么?(2)法定的规则是什么?它们的形式是什么(习俗、秩序、法律、惯例)?它们的内容是什么(法律条文)?应用方式是什么(程序)?最重要的,规则是如何与实际相左的(滥用权力,非法谋利,执行者们相冲突,违背规则)?

在确定了构成某个社会的所有事实之后,依然要搞清楚该社会在与之同时代的所有社会中所处的位置。这样,我们就进入到了国际制度——智识的、经济的和政治的(外交及战争惯例)——研究;与政治制度一样,我们要问同样的问题。这项研究,也会涉及到几个社会所共有的习性,以及那些尚无某种正式形式的关系。这部分工作,在历史建构中进展甚微。

Ⅳ.全部辛勤工作的结果,就是对某一既定时刻的人类生活有一个全面的了解;换言之,这些工作给予了我们关于某个社会状态的知识。同时态的事实是处于一种静止的状态,我们也许可把对那些事实的研究称作社会静力学;但是,历史研究并非仅限于此。历史也研究不同时刻的社会状态,并且探究这些状态的差异。人的习性与人所生活的物质情况,随着时代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即使当它们看起来似乎是不变的时候,它们无论从哪一点来看都绝非依然如故的。正因为如此,对这些变化的研究才成为可能;由之,萌生了对连续性事实的研究。

对历史建构工作而言,最令人感兴趣的是那些趋向某一共同方向的变化。7当时代发生变化的时候,社会的某种习俗或状态会逐渐发生一系列的变化,最终转变为另一种不同的习俗或状态;或者直白地说,某个既定时代的人常常践行着一种与其先辈们截然不同的习性,而这种变化却不是凭空出现的。这就是演化。

演化出现在所有的人类习性中。因此,要研究演化,我们只须再次转向那一系列的问题,即我们在形成静态社会观时所用到的那些问题。对于每件事实、每种情况、每条惯例、每个授有威权的人、法定的规则,有个问题应该被问道:此种事实的演化是什么样的?

这一研究将涉及到好几项工作:(1)确定是哪一事实其演化要被研究; (2)界定演化所发生的持续时间(在所选定的时段中,转变应该已是显而易见,但同时在起初的和最终的情形之间依然有着某种联系);(3)确定演化的不同阶段;(4)研究演化赖以发生的手段。

Ⅴ.各个社会的各种状态以及它们的所有演化——即使是成系列的,甚至是不间断的——都不足以穷尽历史的题材。依然有着大量我们无法忽略的独特事实,因为它们解释了某些社会状态的起源,并形成了演化的出发点。如果我们忽略了恺撒对高卢的征服以及蛮族的入侵,那我们凭什么去研究法兰西的制度或演化呢?

历史必须去研究那些独一无二的事实,但这却使得人们说历史不可能是一门科学,因为每一门科学都把普遍性的东西作为它的目标。历史在此是与宇宙学、地质学、动物物种学处境相同的:换言之,历史不是关于诸种事实间普遍联系的抽象知识,它是一种旨在解释实在的科学。世界、动物和人类都只是单维的演化。在每次演化中,连续出现的事实并不是抽象法则的产物,相反每一刻都是好几种具有不同本质的情况巧合而成的结果。这种巧合——有时候被称作偶然——引发了一系列的偶然事件,而这些事件决定了演化所采取的特殊进程。8演化只有通过研究这些偶然事件才能被理解;历史在此处与地质学或古生物学具有同等的地位。

因而,科学的历史学会去追溯那些偶然事件(或事变),并且为了研究演化而使用它们,而传统历史学则是出于文学上的考虑——它们激发了想象力——而去搜集起来。由之,我们要去寻找那些已经影响了所有人类习性演化的事实。每一个事件,都将被按日期罗列于据认为其施加了影响的演化中。我们这样做就能够把每类事件都汇集起来,并且按编年的和地理的次序排列那些事件,最后得以从总体上来表现历史演化。

于是,除了种种专门史——在专门史中,事实被按照纯粹抽象的范畴(艺术、宗教、私人生活、政治制度)来排列——之外,我们还应建构起一种具体的普遍史。这种具体的普遍史将通过阐明支配了所有特殊演化的主流演化,从而把各种专门史全部联系起来。专门史的研究者们往往把他们所研究的事实类别想象为一个封闭的世界,在那一世界里,演化是某种内在动力驱使发生的;但我们所分别研究的那些事实类别(宗教、仪式、法律、宪章),没有一个形成了某个封闭的世界。某种习俗或制度(语言、宗教、教会、政府)的演化,仅仅是一种隐喻;一种习俗是一种抽象,而抽象的东西并不演化;严格地说,演化的仅仅是实存者。9当某个习俗发生变化的时候,这意味着践行它的人已经变化了。人并不是在各种现象可以孤立发生的(宗教的、法律的、经济的)水密舱中被塑造的;改变了某人境遇的某事件,在很多方面上也改变着这个人的习性。蛮族的入侵同样影响了语言、私人生活和政治制度。因而,我们不能通过只关注历史的某个特殊分支来理解演化;专门史的研究者们,即使只是为了撰述他自己那一分支的完整的历史,他都必须跳出他自己主题的圈子,进入到一般性事件领域中。对于英国文学而言,泰纳的优点就是断言文学演化不是依赖于文学事件,而是仰仗了那些具有某种一般性特点的事实。

关于各种个体事实的普遍史,在各类专门史之前就已经发展起来了。这种普遍史包含了许多在专门史中无法处理的残余事实,那些残余事实随着专门史研究分支的出现与细分而在量上有所减少。由于一般性事实首先具有一种政治本质,并且由于把这些事实组织到某个专门分支中是更加困难的,普遍史实际上与政治史混淆在了一起。10从而,政治史家们自己成为了普遍史的拥护者,并且在他们的建构中保留了所有的一般性事实(民族迁徙、宗教改革、发明和发现),那些一般性事实对于理解政治演化是必要的。

有鉴于某些事实已经造成了变化,因而为了建构普遍史,就有必要找寻到能够解释某个社会的状态或者该社会某次演化的所有事实。我们必须在各类事实中搜寻它们,比如人口迁徙,艺术的、科学的、宗教的、技术的变革,政府人事更迭,革命,战争,开疆辟土。

最重要的事实是那种应已造成某种决定性影响的。因而,我们必须抗抵住那种把事实划分为大和小的天然诱惑。那种诱惑不愿意承认重大的结果也许有着较小的诱因,比如克里奥帕特拉的鼻子也许大大影响到了罗马帝国。这种不愿意具有一种形而上学的次序;它源自于一种预想的世界政府观念。在所有论及某种演化的科学中,我们都发现了许多充当一系列重大变革之起点的个体事实。西班牙人带进来的一小群马,充斥了整个南美。在洪灾中,一棵树的枝丫也许会挡住一股激流,并改变某处山谷的面貌。

在人类的演化中,我们遇到许多重大转变,那些转变都并没有任何超出某次个别事件的明晰原因。11在16世纪,当三位君王驾崩之际(亨利八世、爱德华六世、玛丽女王),英国人都改变了他们的宗教信仰。重要性并非是由初始事实来量度的,而是由其造成的结果事实来判定的。因而,我们不必先天的就拒斥个体行为并抛弃个体事实。我们必须核实是否所研究的某人正处在一个可使其影响力被强烈感知到的位置上。有两种情况我们可认为他是在这个位置上:(1)当他的行为充任大众的榜样并形成为一种传统的时候,这是在艺术、科学、宗教和技术工艺中频繁出现的情况;(2)当他有能力发号施令并引领大众行动的时候,这通常是一国、一军或一教之首脑的情况。一个人生命中的某些插曲,也许会成为重要的事实。

相应地,在历史分类表中,应该分给个人和事件一个位置。

Ⅵ.每次研究连续性事实的时候,总有必要规定一些休止点,区分出开端与结尾,以便把编年分类应用于数量惊人的事实。这样的划分就是时期;时期的使用与历史是一样古老的。不仅在普遍史中,而且在专门史中,只要我们所研究的时段长得足以让人觉察到某次演化,我们就需要那些时期。借助于事件,我们界定了各个时期的限度。

在历史的各个特殊分支中,在确定了哪些习性变化会被认为是触及到最深层面的之后,我们就选定那些变化作为演化中的标志日期;然后我们探究是什么事件造成了那些变化。导致某种习性形成或变化的事件,就成了一个时期的开端或结尾。有时候,这些界面事件与我们正研究其演化的那些事实——文学史中的文学事实、政治史中的政治事实——属于同一类别。但是,这些界面事实更多的是属于截然不同的一类,专门史家不得不从普遍史中借用它们。

在普遍史中,各个时期应该是根据好几类现象的演化来划分的;我们要寻找可在历史的不同分支中同时标志着某一时期的事件(蛮族的入侵、宗教改革、法国革命)。由之,我们就可以建构出普遍适用于不同演化分支的各时期,那些时期的开端和结尾都是由单一事件所分别标明的。传统的普遍史分期深受此影响。按照同样的方法,通过把各种会带来次等重要性之结果的事件视作界碑,各种次要时期被确认。

如此依据这些事件而被建构起来的诸时期,具有不同的时间长度。我们无须忧烦这种划分没有满足那种对称的需要;一个时期不应是年份固定的,而应是演化的明显阶段所占用的时间。因而,演化不是一种规则性的运动;有时候漫长的岁月流逝了,却没有什么值得注意的变化,但很快就到了快速转变的时刻。基于这种差异,圣西门发现了(缓慢变化的)有机时期与(快速变化的)批判时期之间的区别。

注释

1拉孔布先生的分类( Delƴhistoire considérée comme science, chap.Ⅵ.)基于人类的行为动机和所打算满足的需要,从哲学观点来看这是非常有见地的,但不符合历史学家们的实际需要;这种分类依赖于抽象的心理学范畴(经济的、再生产的、同情的、雄心勃勃的等等),并以把各种现象(军事制度与经济)完全区分开而告终。

2各种教会制度构成了政治体制的一部分;在各类日耳曼文物手册中,宗教被归入艺术中,但同时教会制度是处于制度类中。

3运输方式,常常被置于商业之下,其已经形成了一类产业。

4财产是一种具有混合特性的制度,其同时是经济的、社会的和政治的。

5对于这场运动的历史及传记,参见Be r nheim, Leh rbuch, pp. 45-55。

6证明种族观念是无效的,这不再是有必要的了。种族一词过去常被用来指因某一民族或某种语言而形成的模糊群体;至于历史学家们所理解的种族(希腊的、罗马的、日耳曼的、凯尔特的、斯拉夫的等种族),则仅仅是与人类学意义上的种族概念一样的名词——换言之,具有同种遗传特征的一群人。种族一词已经因创造它的泰纳的滥用,而被归之为一种谬论。对它的绝妙批判可在拉孔布(同上,chap.ⅩⅤⅢ.)和罗伯逊(“The Saxon and the Celt,”London, 1897,8vo)那里发现到。

7有些变化让事物回返到了原初的起点,对于这些退行性变化在历史中的正确位置,尚无任何公认的一致意见。

8偶然会影响到历史,这一理论被库尔诺先生(M. Cournot)以一种精巧的方式阐明了, Considérations sur la marche des idées et desévénements dans les temps modernes(Paris, 1872,2vols. 8vo).

9兰普勒希特,在一篇刊于《德意志历史学杂志》(Deutsche Zeitschrift für Geschichtswissenschaft) (New Series, vol.Ⅰ.,1896)的长文《什么是文化史》(Wasist Kulturgeschichte)中,已经在尝试把文化史研究奠基于社会的集体灵魂理论,该理论认为集体灵魂(collective soul)产生了整个社会普遍存在着的“社会—心理”现象,而且集体灵魂在不同时代也有所不同。这是一种形而上学的假说。

10民族史一词,因有利于爱国主义而被引介进来,它表示着同样的东西。民族的历史实际上意味着国家的历史。

11参见Cournot,同上,Ⅰ,Ⅳ。

[1]法撒利亚,古罗马地名,公元前48年,恺撒在此击败庞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