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国反垄断法

1.美国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又称反托拉斯法,实际上,许多发达的西方市场经济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制定了反垄断法,基本上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反托拉斯的法律体系。

从1890年到1950年,美国国会通过一系列法案和修正案,反对垄断。其中包括谢尔曼法(1890年)、克莱顿法(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1914年)、罗宾逊-帕特曼法(1936年)、恵勒-李法(1938年)和塞勒-凯弗维尔法(1950年)。例如,历史上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法案共8个条文,主要内容规定在第1条和第2条当中。第1条规定:以托拉斯或任何其他形式限制州际贸易或对外贸易均属非法。第2条规定:凡垄断州际或对外贸易与商业的任何部分者,均作为刑事犯罪处理。谢尔曼法从法律上禁止了竞争者联合起来控制价格,实行商业抵制和划分市场势力范围。克莱顿法修正和加强了谢尔曼法,禁止不公平竞争,宣布导致削弱竞争或造成垄断的不正当行为为非法。

美国反托拉斯法比其他大多数国家更严格和广泛,其执行机构是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前者主要反对不正当的贸易行为,后者主要反对垄断活动,对违反反托拉斯法的厂商,可以采取民事和刑事诉讼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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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尔曼法

谢尔曼法是1890年美国国会制定的第一部反托拉斯法,也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授权联邦政府控制、干预经济的法案。该法规定:凡以托拉斯形式订立契约、实行合并或阴谋限制贸易的行为,旨在垄断州际商业和贸易的任何一部分的垄断或试图垄断、联合或共谋犯罪的行为,均属违法。违反该法的个人或组织,将受到民事的或刑事的制裁。该法奠定了反垄断法的坚实基础,仍然是美国反垄断的基本准则。但是,该法对什么是垄断行为、什么是限制贸易活动没作出明确解释,为司法解释留下了广泛的空间,而且这种司法解释要受到经济背景的深刻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