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可以质押发挥保证作用
2026年03月16日
三、债券可以质押发挥保证作用
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券与存款单均可以设置权利质押,[6]发挥担保的作用,但因债券存在相对较高的流动性,其担保价值高于银行存款单。
中国人民银行2009年3月26日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第31条规定:“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可依法为债券持有人提供债券质押登记服务,对相应债券进行冻结;或依照法律法规对债券进行冻结。债券被冻结时,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在相应债券账户内加以明确标记,以表明债券权利受到限制。”根据2009年11月20日中国证监会修订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第3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的原则。”第29条第3款规定:“证券因质押、锁定、冻结等原因导致其持有人权利受到限制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在证券持有人名册上加以标记。”第40条规定:“证券的质押、锁定、冻结或扣划,由托管证券的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因此,债券投资人持有债券,可依法办理质押登记,并具有公示功能;但银行存款没有该等服务。(https://www.daowen.com)
比如,中国银行2000年1月14日发布的《中国银行单位定期存款质押贷款专用存单管理规定》(中银司〔2000〕2号)则规定:“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辖内贷款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的单位定期存单。存款行只能向贷款行开具存单,不得向借款人、出质人本人及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开具。不得做异地业务。存款行不得跨系统为其他金融机构开具存单和为其出具冻结证明。因此,银行存款的质押功能不仅受缺乏透明度限制,也严重限制了存款人可做的业务类型和业务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