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问题的背景
作为国际法学科的分支之一——国际能源法,是在能源危机引发能源安全问题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其中可再生能源具有可持续、清洁、环保等特点,故受到世界各国立法和政策的高度重视。然而,传统电力网络的集中统一的管理方式,难以适应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利用的要求。基于可再生能源存在地理分散、生产不连续、随机性、波动性和不可控等特点,对于可再生能源的有效利用方式是分布式的“就地收集、就地存储、就地使用”。“互联网”理念渗透到可再生能源领域,以信息流控制能量流,实现可再生能源所发电能的高效传输与共享,能够克服可再生能源不稳定的问题,实现可再生能源的真正有效利用。因此,“互联网”与可再生能源相结合的产物——能源互联网提供了可行的技术方案。2014年,中国国家电网提出构建全球能源互联网的想法。2015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提出建设分布式能源网络,即建设以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为主体的多能源协调互补的能源互联网;突破分布式发电、储能、智能微网、主动配电网等关键技术,构建智能化电力运行监测、管理技术平台,使电力设备和用电终端基于互联网进行双向通信和智能调控,实现分布式电源的及时有效接入,逐步建成开放共享的能源网络。[1]2015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发展峰会上发表题为《谋共同永续发展 做合作共赢伙伴》的重要讲话,倡议探讨构建全球能源互联网,推动以清洁和绿色方式满足全球电力需求。[2]构建全球能源互联网总体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国内互联、洲内互联和洲际互联。到2050年,基本建成全球能源互联网。届时,全球清洁能源比重达到80%以上,二氧化碳排放仅为1990年的一半,能够实现全球温度升高控制在2℃以内的目标。由此可见,构建能源互联网正在成为能源领域的新兴热点问题和重要研究议题。同时,我国所倡导的“全球能源互联网”也从理念提出走向国际共识,从战略倡议走向战略实施。[3]因此,有必要针对调整国际法主体间有关能源互联网活动的法律制度与政策开展研究。从全球层面来看,全球能源互联网建设正在深入推进,目前已形成北美、欧洲、俄罗斯—波罗的海三个特大型互联电网,欧洲超级电网、东北亚互联电网、北非向欧洲输电的“沙漠计划”等互联计划正在积极建设中,它们将成为全球能源互联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欧洲、东亚能源电力互联发展成熟度均处相对“领先”地位,发展潜力同样“领跑”全球,可作为全球能源互联网当前和近中期发展的标杆和引擎。[4]欧洲互联电网主要包括欧洲大陆、北欧、波罗的海、英国、爱尔兰五个同步电网区域,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互联电网之一。欧洲输电系统运营商网络(ENTSO-E)于2009年7月成立,成员包括来自欧洲36个国家的43个输电网运营商。ENTSO-E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电网规划、电力输送协调、制定电力市场标准、推动新能源发展等。为提高能效和保障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的实现,欧洲各国不断加强电网互联,修改和完善能源立法,构建统一电力市场,消除国家间电力贸易壁垒,促进可再生能源在欧洲更大范围内自由流动和高效消纳。[5]因此,以欧洲能源互联网为研究主题,阐释与欧洲能源互联网相关的电力基础设施、电力市场和可再生能源法律与政策,梳理欧洲能源互联网的运行机构工作机制,并探索构建亚洲能源互联网从中可以借鉴的经验,进而对欧亚能源互联的建设提出中国建议和对策,是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