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研究现状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针对国内研究现状而言,首先,中国知网数据库中,以“能源互联网”为主题搜索相关中文文献,中国政治与国际政治学科下共46篇,行政法及地方法制学科下共4篇,国际法学科下为0篇。这50篇文献中,以报纸刊文居多,强调能源互联网促能源转型、积极构建全球能源互联网、推动清洁能源发展等问题。其中,莫神星《全球视野下我国能源立法创新》一文指出,能源互联网是互联网理念引导下的能源基础设施变革,可以最终实现信息能源基础设施的一体化。[6]

其次,以“欧盟能源法”为主题搜索,国际法学科下18篇,行政法及地方法制18篇,法理法史6篇,中国政治与国际政治3篇。这45篇文献中,以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居多,关注欧盟新能源法律与政策、欧盟能源并购法律与政策、欧盟节能法律政策、中欧清洁能源合作法律问题、欧盟能源应急合作中超国家权力与能源主权的协调、欧盟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法律与政策、中欧清洁能源合作等不同视角的研究。其中,程荃在《欧盟新能源法律与政策研究》中没有直接涉及“能源互联网”问题,但通过对可再生能源、节能与能效、内部能源市场法律政策的梳理和归纳,涉及了欧盟电力基础设施、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相关制度规定,并认为“可再生能源电力面临着参与市场竞争的障碍,必须通过立法和政策制定来消除障碍,提高新能源的竞争性”。[7]刘鑫在《中欧清洁能源合作法律问题研究》中则指出中欧未来清洁能源合作的路径,首先,应明确中欧清洁能源合作的原则和目标及清洁能源技术转让的等级标准,建议建立中国和欧盟双方定期的会议机制,最后,中欧双方应当达成关于清洁能源补贴的相关共识。[8]刘东刚在《中国能源监管体制改革研究》中简要介绍了欧盟能源立法并总结了其立法的基本经验:立法形式丰富;立法方向明确、内容广泛;注重和鼓励法律的立、改、废结合。他还认为欧盟能源监管立法明显受到了美国能源监管立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独立的能源监管机构的设立方面,不仅在欧盟层面设立了具有实质意义的能源监管合作机构,而且欧盟明确要求各成员国设立本国的一个或者多个独立的能源监管机构,以确保监管的独立性、专业性和权威性。[9]

再次,以“欧盟电力法”为主题,仅有1篇硕士学位论文,即黄文婷的《欧盟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法律与政策研究》,其中的主要观点跟程荃在《欧盟新能源法律与政策研究》中的欧盟内部能源市场法律政策基本一致。以“欧洲电力法”“欧盟电力基础设施法律”“欧盟清洁电力法”为主题,都没有检索到任何中文文献。

最后,诸多国内学者在其著作或文章中都涉及了欧洲电力法律议题,如杨泽伟[10]、杨解君[11]、杨翠柏[12]、李艳芳[13]、杜群[14]、程荃[15]、宋永华[16]、黄振中[17]、罗国强[18]、周兴君[19]、文一舒[20]、唐敏[21]、周凤翱[22]、程春华[23]、周一粟[24]、黄德明[25]等。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对欧洲(包括欧盟、国别)电力法的概要性介绍,或者以介绍新能源法律与政策为主、辅以电力法的介绍,或者是对某些法律、条约、条例、指令的解读,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国内学者们虽然关注到了欧盟能源法律与政策,但仅部分内容涉及能源互联网中的电力基础设施或者清洁能源发电的议题。同时,国内学界没有以“国际电力法”“欧洲电力法”“欧盟电力法”“欧洲能源互联网政策”“欧洲能源互联网法律”等为题目的学术专著。可见,目前国内学者对欧洲能源互联网法律与政策还缺乏专门、系统地研究。对于欧盟2012年以后的立法和政策,包括欧盟2016年年底的“冬季套餐”立法修改建议也很少涉及,内容上没有与时俱进,具有一定的局限性。2017年12月出版的《我国新能源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创新研究——基于智能电网发展的分析》一书是目前涉及能源互联网的前沿法律著作。该书从智能电网的角度研究新能源法律政策,有助于审视中国现有制度并寻求创新做法,借鉴欧洲能源市场供应安全的法律保障机制,进而对我国能源安全保障机制提出建议。作者龚向前认为智能电网提供了适应能源市场变化和环境挑战的基础设施条件,建议健全我国基于智能电网事实合同能源管理的法律政策;探讨电力市场上促进新能源发电的需求方机制,包括确立电网公开电力来源,建立信用账户等法律义务,并明确绿色电力交易优先权。此外,无论是基于分布式能源,还是特高压供电,均需要政府在环境、健康和安全上进行监管。[26]这对于指导我国能源互联网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重要参考。

就国外研究现状而言,国外学者对欧洲能源法的研究起步早、涉及的领域和研究层面也更丰富。玛莎·罗根坎普(Martha Roggenkamp)、凯瑟琳·瑞奇维尔(Catherine Redgwell)和安妮塔·罗恩(Anita RØnne),[27]布拉姆·德尔沃(Bram Delvaux)、迈克尔·亨特(Michael Hunt)和金·塔乐斯(Kim Talus),[28]多蒂·富凯(Dorte Fouquet)和克里斯托弗·琼斯(Christopher Jones),[29]让-米歇尔·格拉尚特(Jean-Michel Glachant)[30]以及马可·威德尔(Marco Wedel)[31]等学者都对欧洲能源法律与政策进行了梳理。

以2016年第3版的《欧洲能源法:国家、欧盟和国际规制》(Energy Law in Europe:National,EU and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32]一书为例,对欧盟能源法的重要发展进行了阐释,涵盖能源各部分的发展,其中就包括电力和可再生能源部分;还在国际能源法、欧盟对外能源关系、《能源宪章条约》的基础上分析和总结欧盟能源法的特点,其中涉及跨欧洲能源网络(Trans-European Energy Networks)、可再生能源资源(Renewable Energy Sources)、能源网络转型(Energy Networks in Transition)的背景及相关法律与政策。

拉斐尔·普拉泽(Rafael M.Plaza)的《可再生能源的跨国传输:输电设施进一步跨国互联的国际法律机制研究》(Transnational Transmission of Renewable Energies:a Study on International Legal Mechanisms to Further Cross-Border Interconnections of Power Transmission Facilities)和玛莎·罗根坎普(Martha Roggenkamp)等合著的《能源网及法律》(Energy Networks and the Law)两本书中,对跨境互连电力设施的国际法律机制开展研究,分析了电力网和管道的变化和挑战,并认为其国际化是必然的;随着市场自由化、气候变化和供应安全政策的变化,将导致新能源的整合。[33]拉斐尔·普拉泽认为跨国电力互联有两个主要问题受到威胁:一方面,多个国内法律或每个国家的特定能源选择与国际共同法律目标相互交织,如温室气体减排,获得能源供应或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跨境电力互联的国际法机制的层级和效力与国内对自然资源利用的监管有关。[34]这意味着,如何处理不同国内法与国际法所设立的目标之间的关系,不同层级的监管机构如何运作,是能源互联网法律与政策需要解决的问题。

雷·汉彻(Leigh Hancher)等合著的《欧盟能源市场容量机制:法律、政策和经济学》(Capacity Mechanisms in the EU Energy Market:Law,Policy,and Economics)一书,通过法律、政策和经济学三个不同视角对容量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https://www.daowen.com)

总体来看,国外关于与欧洲能源互联网有关的电力、可再生能源相关法律与政策的研究起步早,涉及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传输、欧盟电力市场改革、可再生能源、能源安全、容量机制等多个方面。具体来讲,国外学者忧患意识更强,认为能源互联网的建设引发诸多制度性问题,如电力互联需要考虑对环境的影响,电网互联的国际标准问题,国内法与国际法目标的协调关系,不同层级的监管机构运行模式,电力安全供应的保障等方面,进而提出了一些积极的建议。其中,有学者认为需要触动更深层级的危机来解决所面临的问题。

拉奎尔·豪尔赫(Raquel S.Jorge)和爱德格·贺维兹(Edgar G Hertwich)认为可再生能源扩张将主要包括安装新的风力和太阳能发电站,这需要铺设额外的输电线路。在未来十年内,欧洲地区需要4.53万公里新的或升级的线路来容纳可再生能源。建设可再生能源电网将有助于欧洲实现其气候目标,但由此产生的环境影响尚未量化。[35]这表明作者认为新建电力基础设施应当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做出相关制度性安排。

拉斐尔·普拉泽(Rafael M.Plaza)的《可再生能源的跨国传输:输电设施进一步跨国互联的国际法律机制研究》(Transnational Transmission of Renewable Energies:a Study on International Legal Mechanisms to Further Cross-Border Interconnections of Power Transmission Facilities)一书中提出,通过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大规模集成和促进无限制的电流和跨境贸易、跨境电网互联以及重新调整能源结构的国际法律框架,可以解决对清洁能源和能源安全的关切。尽管能源互联网有潜在的好处,但电网互联远远还没有形成国际上的标准。虽然制定了保护国际能源投资的法律理论和规则,但电力交易和电力转运仍然没有得到适当的管制,受到政治上的怀疑和算计。[36]拉斐尔·普拉泽还在《跨国电力传输和国际法》(Transnational Power Transmission and International Law)这篇文章中认为,欧盟2020年能源政策和欧洲输电系统虽然在创建单一电力市场方面是失败的,但却成为强化监管模式的样例,促使电力交易和跨境运输具有可执行性。[37]

苏珊·尼斯(Susanne Nies)强调国家监管机构的作用对于互连功能的改善至关重要。第三套能源方案增加了国家监管机构在国家市场上的权力。这是一个根本性的步骤,因为电网阻塞不仅发生在边界上,还发生在国家内部。迄今为止,尽管它们有义务这样做,但是大多数国家输电系统运营商并没有提供有关其国内电网阻塞的充分数据。这些数据的可用性对于更有效地处理边界拥堵和评估包括互连在内的新基础设施的必要性至关重要。[38]

卡夫里·里彻提拉(Kaveri K.Iychettiraa)认为欧洲层面2020年以后支持可再生能源治理的规定仍不明确,而欧洲的可再生能源目标已经确定,因此,有必要对可再生能源纳入电力系统进行政策设计。而欧洲的能源政策设计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多层次治理,受到制度背景的严重影响。欧洲的政策设计和基于模型的分析更是如此,可以被新古典主义思想所塑造。因此,需要提供一种有助于将制度环境纳入可再生能源电力政策设计和分析的结构化方法。[39]

金·塔乐斯认为,电力供应的安全性远远不像石油或天然气供应安全的地缘政治问题那么敏感。电力供应安全的失败往往是国内上的和技术上的,而不是外部上的和政治上的。国际电力贸易也远小于天然气或石油。电力的主要问题涉及更多的实际问题,如基础设施的可用性,足够的发电和输电投资,足够的内部连接能力来应对成员国的不对称冲击等等。欧盟对供应安全的监管涵盖电力等领域。此外,基础设施安全是欧盟日益采取干涉主义的领域。欧盟的做法是在电力市场指令和一些专注于供应安全的具体工具中解决供应的安全问题。[40]

卓赫·莫拉莱斯·佩德拉萨(Jorge Morales Pedraza)《欧洲电能生成》中表示,在未来电力市场中强制市场渗透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战略必须基于对不同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和潜力的详细分析。[41]

拉斐尔·普拉泽对于电力互联和贸易提出了几项重要的建议。第一,他认为对于尚未开始融合进程并愿意参与能够维持跨界电力交易和过境的国际法律框架的国家而言,建立一个区域性的欧盟模式,无论是以地域为基础的还是功能性的(连通性和过境性),其重要性都会随着电力交易和过境的发展而产生变化。第二,必须清楚地确定被视为共同利益的输电项目或现有设施。第三,要求有一个总体的执行结构,最好享有独立的国际地位。第四,不应允许国家之间在互联电网正常运行方面享有共同能力,如果允许,它们应该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形成准确的框架并且受到限制性解释。第五,应允许和鼓励第三方参与传输项目或加入已经建立的法律框架。第六,能源问题双边谈判有利于所有共同利益相关者的团结[42]许多障碍阻碍了欧洲形成一个更为连贯和真正普遍的能源政策,“欧洲一体化之父”让·莫内(Jean Monnet)曾指出,根本性的变化和更深层次的融合可能不是通过增加条约变化或政府间交易,而是通过深刻的危机以及解决方案或对策处理这样的危机。[43]新的电力互连项目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考虑到每个国家边界的具体情况。为了评估它们的需求,输电系统运营商与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公私合作(PPP)具有决定性的关系。需求和供应的更好调整和前瞻性规划是前进的关键因素。[44]总之,国外不同学者对欧洲能源互联网的法律与政策及运行机制问题都提出过质疑和反思,他们更愿意谨慎地评估电力互联项目。这与中国学者积极响应能源互联网建设、拓展跨国电力合作形成了强烈反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