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国际和区域机制中发挥实质作用
事实上,中国在全球能源互联网建设过程中一直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而在国际和区域机制中发挥实质作用体现在探索构建新型合作框架和协议缔结上。在电力领域缔结一项条约,特别是正式的国际组织框架内的多边条约,需要耗费巨大的缔结成本,而且一旦缔结又往往难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新情况。探索新形式的合作模式与协议缔结,可以更多地对更广泛的国家或地区负责或更好地适应欧亚电力建设的新需要。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传统形式的多边主义正面临着深刻的危机,[5]构建政府间的全球能源互联网国际组织的时机尚未成熟,缔结国际条约等传统的国际法形式也未必是当前追求的首选,而软性的或非正式法律性质的国际或区域协议是目前可以发挥实质作用的方法。跨国合作一方面是能源互联网向前迈进的必经之路,同时,也应留有试错的余地。电力设施建设的投入成本巨大,我国也正在进行电力体制改革,在跨国合作的过程中逐步建立电力合作的问责机制与其对中国现况的影响应是相称的。构建全球能源互联网的投资规模将超过50万亿美元,新型合作形式的非正式性和灵活性,可以使国际电力法律制度更能够适应全球能源互联网建设中产生的挑战。正式的国际电力法不会停滞不前,非正式的国际立法是正式的国际电力法治的动态演变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国目前是《能源宪章条约》的观察国,未来可以选择加入该条约,在探索构建新型合作框架和协议缔结上,可以以该条约作为一定的共识基础,在能源投资、争端解决等方面作出相似规定。(https://www.daowen.com)
全球能源互联网的跨国跨洲合作,在技术经济基本可行的前提下,政府层面的共识尤为重要,甚至决定最终的结果。中国政府应当加强区域间能源合作平台建设,以降低能源合作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在区域合作平台中,中国应当组织推动各国对彼此电力体制和能源法律法规方面的了解以及主导工程技术的研究和项目论证;将相关信息通过网络平台及时披露,让更多利益相关者及时了解和掌握,消除利益攸关者最迫切需要了解的地区政治经济技术风险、国际电力市场变动风险、投资风险等的心理障碍,实现更多的主体参与;在适当时机推动建立专门针对能源互联网的地区层面的政府间国际能源组织及其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