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应积极参与全球能源治理

四、中国应积极参与全球能源治理

2016年年底,欧盟委员会提出了以消费者为中心的清洁能源转型新规则的“冬季套餐”,设立了2019年开始的10年国家能源计划,其中包含了提高能源效率的目标,并实现欧盟全球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领先地位。“冬季套餐”是未来10年欧盟清洁能源领域最重要的政策指标和立法指向,也是欧盟意图谋求实现可再生能源领域全球治理领导地位的立法宣示。欧盟各成员国也都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计划。瑞典计划到2020年停止使用石油。一直依赖能源进口的丹麦推行能源多样化政策,积极开发生物能以及风能、太阳能等清洁可再生能源。根据丹麦最新的能源计划,到2030年,即使那时石油和天然气资源走向枯竭,丹麦也能够通过可再生能源实现能源自给。[9]在未来,中国应加强俄罗斯、中亚、中东、非洲、美洲和亚太五大重点能源合作区域建设,建设能源合作伙伴关系,培育自由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效的全球能源大市场,共同维护市场稳定;制定和完善全球能源治理原则,形成消费国、生产国平等协商、共同发展的合作新格局。[10]

全球能源治理、国际交流对话、双边合作等三个方面构成了中国能源外交的主要政策思想。[11]中国在可再生能源领域虽然有国家政策与立法的支持,但没有明确引领全球的官方态度与立场。《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鼓励以多种方式参与境外重大电力项目,因地制宜参与有关新能源项目投资和建设,有序开展境外电网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这说明,我国在参与跨国新能源合作中,仍保持参与合作的当事方心态。事实上,作为世界能源消费大国、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大国,我国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特高压技术和富余电力[12]的优势,以可再生能源为突破口,谋求领导地位和提升话语权,积极建设全球能源互联网以维护全球可再生能源逐步替代化石能源的供给稳定与安全。从全球层面来讲,当今国际社会由于缺乏普遍性的国际能源组织,因而国际能源合作机制呈现分散化和多元化的特点。[13]同样,国际法律秩序的分裂也使国家有多个可以选择替代的法律机制在其中追求利益。在一个法律制度内接受法律的约束,同时又抵制、破坏或违反另一法律规则。在这种情况下,真正的问题可能不是国家是否支持国际法,而是支持哪个国际法和国际组织。[14]对于中国来讲,我国正在推进“五位一体”和“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肩负着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重任。因此,应当综合分析国际、国内形势和我国发展条件,从能源互联网命运共同体理念出发,积极参与国际可再生能源机构、国际能源署、国际能源宪章组织、国际能源论坛、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等国际组织和对话平台的可再生能源事务及规则的制定,加强与东南亚国家联盟、阿拉伯国家联盟、上海合作组织、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组织等区域性或次区域性组织的可再生能源与电力合作,通过电力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和电力贸易的便利化措施,协同保障亚洲区域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稳步推进。按照官方计划,整个“十三五”期间,中国可再生能源总投资规模将达2.5万亿元人民币。到2020年,清洁能源应成为能源增量主体,非化石能源占比达到15%;到2030年,新增能源需求应主要依靠清洁能源满足,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升至20%左右。作为旨在帮助各国加速能源转型的国际组织——国际可再生能源机构已与中国开展多方面合作。例如,双方已在中国苏州连续两年共同举办“国际能源变革论坛”,为促进全球能源转型搭建平台;在全球能源转型路线图起草过程中,中国专家也做了不少贡献。[15](https://www.daowen.com)

2050年,电力领域将形成全球能源互联网,同时也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目标实现的伟大历史时间。因此,中国应当以欧亚能源互联网的法律与政策构建为起点,逐渐拓展至非洲、美洲、大洋洲和南极洲。在时机成熟时,可以考虑牵头拟定“全球能源互联网公约”,与已建成的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合作组织互相配合,最终促成全球能源互联网和“中国梦”这两个伟大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