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的主要具体类型
随着法律规定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劳动争议能够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因此,劳动争议的类型处于一个不断增多的过程中。就目前而言,劳动争议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劳动关系的确认。通常情况下,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的前提,尤其是在工伤赔偿案件中,如果用人单位否认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一般而言,劳动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不会直接认定工伤,而会要求劳动者先行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只有在生效判决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后,工伤认定机构才会判断劳动者受伤时是否属于工伤情形。除此之外,劳动者在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各种赔偿款时,一般也会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的订立。此种案件主要涉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倍工资差额或者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倍工资差额纠纷,也包括违法约定试用期期限的处理、劳动合同中无效条款的处理以及因欺诈、胁迫而导致签订合同无效后的处理。
3.劳动合同的履行。此种案件类型主要包括工资标准的确定、调整以及工资是否足额支付,还涉及工作岗位的调整、工作地点的变化以及工作任务的调整。
4.劳动关系的解除与终止。此种案件类型占到劳动争议案件的一半以上,主要涉及劳动关系解除的经济补偿金及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支付、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处理以及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排他性条件。
5.竞业限制及服务期纠纷。竞业限制问题主要涉及竞业限制协议的有效要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竞业限制期限的长短以及违约责任情形的认定。服务期问题主要包括能够约定服务期的条件以及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不一致时的处理。(https://www.daowen.com)
6.社会保险待遇纠纷。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以及生育五个险种,社会保险待遇纠纷分为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赔偿、未缴纳失业保险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农民)或者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损失(市民)纠纷、工伤待遇赔付、未缴纳医疗保险报销及生育费用报销五种类型。
7.工资、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权的保障。此类纠纷主要涉及加班事实的认定及加班工资赔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支付、病假工资的支付条件及生活费的支付条件,提前完成工作任务与否以及提成工资的支付条件,奖金的支付条件等。
8.劳务派遣以及非全日制用工纠纷。劳务派遣问题主要涉及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时连带责任的判断问题;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一旦认定此种用工形式成立,则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除此之外,社保缴纳义务也较为宽松。
具体到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的划分,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的具体类型包括:(1)劳动合同纠纷;(2)社会保险纠纷;(3)福利待遇纠纷;(4)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5)因辞职、辞退、履行聘任或聘用合同而发生的人事争议。其中最为常见的是劳动合同纠纷。
用人单位可以主动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受限制,仅包括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6条、第90条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范围内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