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中民事法律的适用问题
关于《民法典》能否调整劳动关系,涉及劳动法与民法关系的理论问题。劳动法曾经在很长的时间内属于民法的内容,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用传统民法理念无法解决劳动者与用工方冲突的情况下产生的,并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在一定程度上,劳动法是现代民法社会化的产物。但是其不断显示出与民法不同特征后,其已经冲破民法体系,从而体现出与民法不同的特征。
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民法是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以及财产关系。
2.两者的主体地位不同。劳动法假设劳动者本身在任何劳动关系场合中都处于弱势地位。其目的就是通过相关规定,限制用工者权利和自由或者为劳动者提供一种特殊的保护,体现倾斜性,以实现劳动者获得如民法中民事主体那样的“平等地位”,实现社会整体上的公平。民法则以“平等主体”为观察和评判公正合理的视角,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可能都是公民、法人,或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法人,其主体地位平等。(https://www.daowen.com)
3.两者的原则不相同。两者各有独特的原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和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等;而民法的基本原则为平等、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等为原则。
4.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所不同。劳动法中的民事责任要求采用某些特殊的责任形式,如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等,而民法无此责任形式。
由于存在上述差别,民法和劳动法从法律位阶上,均同属于法律,不存在《立法法》上的上位法与下位法之分。从内在体系上看,也不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但也应该看到,劳动法的重要内容劳动合同法仍有相当程度的私法性质,也存在契约自由。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制度、合同履行原则等基本法律制度,仍是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基本遵循。司法实践中,在劳动合同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评判说理,但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