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的起诉审查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起诉审查

审查起诉是指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包括起诉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起诉的形式要件主要指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和预交案件受理费。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已经不再要求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起诉的实质要件,主要是指满足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要件,包括:(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在劳动争议案件审查过程中,还必须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的前置程序处理。劳动仲裁作为劳动争议纠纷的一个前置程序,在其制度设计上完全不同于商事仲裁,其制度价值在于最短时间、最大限度维持劳资关系稳定,以保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基于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的设计,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过程中有一个特殊点,即对仲裁请求的审查。其具体包括:对仲裁请求范围的审查、对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一致性的审查以及对诉讼请求超过仲裁请求部分的独立性审查。对于这些审查,目的是先裁后审的程序设计的最终实施。

对仲裁请求范围的审查,应审查当事人的请求是行政解决范围还是仲裁审查范围,对于应当由行政部门解决或者不属于仲裁审查范围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如对工伤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以劳动争议为由起诉。对于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范围不一致时,人民法院需要对于这些请求范围进行审查。对于仅在诉讼中提出的与仲裁请求范围无联系、而具有独立性的请求,应驳回诉讼请求,并告知其先向仲裁部门申请就具有独立部分的请求进行仲裁。(https://www.daowen.com)

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应主动审查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书是否已送达另一方当事人,如另一方当事人未收到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案件的审理。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对于被告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后提出的诉讼请求,应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就申请人的请求作出某一具体裁决项后,当事人未就该具体裁决项依法提起诉讼,视为其对该具体裁决项的认可。

因仲裁前置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提条件,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其在申请劳动仲裁时的请求是否一致、以及是否超过起诉的期限;在审理中如涉及有关仲裁时效争议的,法官还需要确认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间。故当事人对仲裁委的仲裁裁决或不予受理通知不服的,在提起诉讼时,应当一并提交仲裁申请书和仲裁委受理案件及送达裁决书的送达回执,以便法院受理案件时审查。

仲裁委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与人民法院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是相互独立的,两者之间没有审级关系。仲裁委审理案件的卷宗材料并不需要向人民法院移送,人民法院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需要向仲裁委调取案卷。因此,为查明案件事实,对于在仲裁庭审过程中已经提交的证据,仍应当在诉讼程序中再次提交。即使在仲裁庭审时对方当事人已表明对证据不持异议的,也应当再次提交。如对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作出的陈述与仲裁庭审时的陈述相矛盾,当事人可以当提醒法官注意对方当事人的陈述与其在仲裁庭审时的陈述不一致之处,并提供相应证据,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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