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三、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是指法律、法规对劳动仲裁机构管辖哪些劳动争议案件所作的规定。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劳动争议受案范围须从劳动争议主体和标的两个方面来界定。

1.争议主体,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争议;(2)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雇佣的劳动者之间的争议;(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争议;(4)事业单位与实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员之间的争议;(5)军队、武警部队的机关、事业组织、企业与无军籍职工之间的争议;(6)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发生的争议;(7)用人单位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建立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当然,在《民法典》颁布后,民事主体的范围有所扩大,劳动法的用人单位也应相应作出调整,以便与《民法典》的适用衔接。(https://www.daowen.com)

2.争议标的,包括劳动关系权利与义务的认定和争议内容。审判实践中,对当事人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关系权利义务争议,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判断:第一,劳动争议的主体之间须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包括书面劳动合同关系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第二,劳动争议的诉讼标的须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必须是涉及劳动权利义务的争议。第三,劳动权利义务不仅存在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而且还在一定条件下继续存在于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一段时间内,如(1)劳动关系终止后,双方当事人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从对方受领的物品,应当互相返还。(2)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并办理社会保险、档案移转手续,此为用人单位的“后合同义务”。(3)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者仍须依法或依约承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义务。(4)其他基于双方的劳动关系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对于因上述权利义务关系引发的争议,即使争议发生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仍应列入劳动争议的范围。

关于劳动争议的内容,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争议:(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如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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