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自治组织的主体资格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基层自治组织的主体资格

按《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工适用劳动法律的主体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但没有包括村委会、居委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民法典》第96条规定: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第101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这些组织招用人员如果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特征的话,也要适用劳动法律的规定,等于扩大了劳动法律主体的适用范围。因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作为用人单位,其与对外聘用人员发生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按劳动关系处理。(https://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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