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形下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特殊情形下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通常情况下,提起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多为劳动者。劳动者可以作为一方当事人提起仲裁或者诉讼,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争议不大。实务中的问题主要有:

第一,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现实生活中,存在实际劳动者冒用他人名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发生纠纷后,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是劳动合同当事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的情形。笔者认为,劳动者冒用他人名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构成对用人单位的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对于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也没有尽到审查义务,也有一定的责任。冒名顶替上班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能一概而论,主要从用人单位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冒名替班的事实、替班的时间长短、用人单位有无对替班者进行考勤及支付劳动报酬等因素综合进行考量。通常认为,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基于该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主张权利。(https://www.daowen.com)

第二,劳动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时的当事人确定问题。劳动者属于未成年人或者受伤害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主张权利。

第三,劳动者死亡的,当事人的确定问题。区分为仲裁及诉讼前死亡和仲裁及诉讼过程中死亡。仲裁或诉讼前,劳动者死亡的,由其继承人以当事人的资格主张权利;仲裁或诉讼过程中死亡的,发生诉讼的承继问题。一般应先裁定中止仲裁或者诉讼,通知并征求其继承人是否参加诉讼。如果其继承人愿意参加诉讼的,应恢复劳动争议的仲裁或诉讼;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终结劳动争议的仲裁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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