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六)分支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支机构,不能作为用人单位,以其自己的名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若以其自己的名义直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视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用人单位委托其与劳动者签订。(https://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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