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举证与调查取证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四)当事人举证与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是指通过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主动搜集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查清事实,取得合法有效足够证据的一种职权活动。调查取证的目的是查清事实,保障案件的顺利审结,保障案件判决结果的公平正义。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自己的主张,积极主动地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提供证据,协助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查清事实,明辨是非。《劳动法》第78条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见,劳动争议仲裁人员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任务是证明责任,而不是举证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当事人双方提供证据的基础上,进行分析推理,认定事实。

法律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调查取证权利,同时调查取证也是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的法定义务。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要求当事人充分举证,调动当事人双方主动举证的积极性,同时也要充分发挥其调查取证的职能,把当事人双方举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取证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强调双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权利义务的同时,更要注重核实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对当事人双方分歧较大的问题以及争议焦点的事实,要进行全面、细致、认真地调查取证,作出准确的判断从而作出认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举证,当事人提出申请要求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于符合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范围的,应当进行调查,并在调查的基础上,查清事实,作出裁判。(https://www.daowen.com)

【注释】

[1]《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已于2019年修正,该条规定已被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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