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能力的强弱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举证能力的强弱

举证能力是指收集证据、调查证据、利用证据的能力。《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但是,事实上,由于各种原因的作用,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可能是完全平等的。不平等的原因有许多,其中有一个就是举证能力的强弱。不同的当事人,其具有的举证能力是不一样的,比如单位的举证能力比个人要强得多。在劳动争议中案件中,劳动者是个人,通常情况下与掌握大量人力、财力和物力的作为组织体的用人单位相比是弱者,其对抗能力远不及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是管理者,劳动者是被管理者,用人单位由于处于管理者地位掌握更多的信息,与劳动者相比具有更强的举证能力。(https://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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