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期的实务问题
1.专项培训服务期的成立条件。《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在审判实践中,判定当事人约定的是服务期或者是劳动合同履行期限,除依据当事人的书面约定外,还主要依据是否为劳动者先提供专项培训,只有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后,服务期的约定才附条件生效。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并非可以随意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除双方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设立服务期的约定还必须同时满足“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和“对劳动者进行专项技术培训”两个条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对劳动者先履行上述义务的行为,则其与劳动者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实质上是对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失去法律效力,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实践中应注意的是,专项培训不同于普通的职业培训。根据《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规定提取职业培训经费用于劳动者日常的职业培训,由此可见,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专项培训在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定义,通常认为专项培训是指企业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满足特殊岗位的需要,对劳动者进行的专业操作技能及专业知识的培训。其对象为特殊岗位、专门岗位的职工,内容仅指专业技能和专门知识,实践中主要表现为脱产、半脱产学习、实习,时间周期也较长。
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无权要求劳动者支付服务期违约金。服务期主要体现的是对劳动者的约束,一般而言,服务期的违约方只能是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应该视为用人单位放弃和拒绝劳动者继续为其提供劳动,此时,因用人单位已经明确放弃其之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利益,以及服务期限内其对劳动者提供劳动力享有的排他性权利,劳动者亦无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服务期期限内提供劳动的义务。
3.提供特殊物质待遇是否可以约定服务期。用人单位基于人才竞争的需要,在正常工资报酬外给劳动者另提供住房福利、调动户口、专车等特殊待遇,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这种约定,符合自愿原则,应当认定有效。但服务期约定条款不得包含违约金的内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除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以约定违约金的方式,限制和干涉劳动者的择业自由。(https://www.daowen.com)
劳动者违反合同约定的期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特殊待遇的处理问题。劳动者提供劳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义务。用人单位在正常劳动报酬之外,给予劳动者价值较高的财物,如汽车、房屋或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属于特定劳动者的福利待遇,但该福利待遇是以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为前提的,也具有劳动报酬的预付性质。劳动者未按照约定期限付出劳动的,属于不完全履行合同。根据合同履行的对等原则,对劳动者未履行的部分,用人单位可以拒绝给付;已经给付的,也可以要求相应返还。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完全履行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劳动者按照相应比例返还预付的劳动报酬的,可以支持。一般来说,可以将特殊物质待遇转化为金钱衡量,要求劳动者将未履行年限部分分摊的福利待遇,以金钱的方式退还给用人单位。比如劳动者支付的房价与当时的市场价格的差额,除以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即为劳动者每年享受的额外福利利益,未履行完的服务年限,劳动者按照相应金额和年限退还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办理户口调动所支付的费用,劳动者也应当退还。但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予支持。
【类案推送】
石某祥与新丰县人民医院劳动争议案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石某祥是否应返还安家费20万元和新丰医院是否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绩效工资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新丰县人民医院高级人才聘用补充协议》等内容,新丰医院一次性支付石某祥安家费20万元,石某祥服务必须满5年以上,不足5年提前解约的,每提前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需返还安家费5万元。经查,新丰医院于2016年8月30日一次性支付石某祥安家费20万元,后石某祥主张新丰医院未提供正常劳动条件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于2017年9月12日离开工作单位再未回新丰医院上班。鉴于该情形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新丰医院无过错且石某祥在所约定的服务期限未到期的情况下离职,新丰医院有权要求石某祥返还安家费20万元,故二审法院判令石某祥返还安家费20万元并无不当。同理,在石某祥单方违约的情况下,其要求新丰医院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绩效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