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全面履行原则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劳动合同的全面履行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此即为劳动合同的全面履行原则。劳动合同的履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实现劳动合同目的的最为关键的环节。劳动合同的履行是劳动合同当事人对劳动合同义务的履行。

劳动合同的全面履行原则有别于普通民事合同的全面履行。普通民事合同的全面履行主要限于合同约定义务的履行,但劳动合同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劳动法律为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对用人单位规定了一系列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全面履行劳动合同,既包括约定义务,也包括诸多法定义务。虽然劳动合同义务也具体分为用人单位的义务和劳动者的义务,但劳动合同法重点规范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义务的履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履行劳动合同既包括主给付义务的履行,也包括附随义务的履行。主给付义务是指劳动者给付劳动力而用人单位给付劳动报酬的义务;附随义务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的从属性而产生出来的一系列义务,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和劳动者的竞业禁止义务等。所谓劳动合同的全面履行,就是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法律的规定,履行劳动合同的主给付义务以及附随义务。

劳动合同具有人身性,决定了劳动者有亲自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未经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不能请人代为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擅自请他人代为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是违背劳动合同亲自履行原则的。如果符合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可以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因代为履行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https://www.daowen.com)

不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即构成违约。劳动合同的违约情形相对复杂,除了无理解雇和违法辞职外,劳动合同的违约往往表现在某一方面违反劳动合同的要求,即部分不履行或者不全面履行。违约主体也多为用人单位,如拖欠劳动者工资、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和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也表现为用人单位违反附随义务,如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劳动合同法》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履行,保护劳动者的报酬权、休息权和职业安全权,在“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一章中在强调全面履行原则之后,分别规定了支付令申请、强制加班禁止、加班费支付、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法律后果及监督权的行使等具体促进劳动合同全面履行的相关规则。在支付令的规定方面,《劳动合同法》打破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严格界限,凸显了法律解决现实问题的问题意识导向,反映了立法的务实精神,明确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拒绝权,该拒绝权实质为劳动者的消极不作为的抗辩权,不属于违约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为劳动者行使该项权利解除了承担责任的后顾之忧。该项权利是法律赋予劳动者一种保护自己职业安全的一种私力救济手段,对促进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病灾害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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