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即时解除争议的处理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四)用人单位即时解除争议的处理

用人单位即时解除,是指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预先告知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其适用的法定条件,多限定在劳动者存在过错的情形下,故又称用人单位的过错性解除或违纪辞退解除。

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将理由通知工会的,如何处理。(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4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履行将理由通知工会、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等义务。虽然用人单位的这一义务仅是程序性的,不论工会同意与否,最终决定权仍在用人单位,但是这一程序对于保障劳动者免受不公正解雇,促进劳资双方通过自我协调化解劳资纠纷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该程序的,应认定其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主张赔偿金的,应予支持。(2)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基层工会。由于组建工会是职工自身的权利,也是上级工会应尽的职责,企业虽应配合,但并无强制性的义务。因此,在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的情况下,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通知上一级工会为由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邮寄送达书面通知被拒收或者被退回的,视为用人单位履行了书面通知义务。用人单位以公告方式或其他方式送达,可以推定劳动者知道及应当知道劳动合同解除的,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实质要件,劳动者仅仅以用人单位未履行对劳动者的书面通知义务为由,主张劳动合同解除无效的,不予支持。(https://www.daowen.com)

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但劳动者同时以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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