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安排工作,应支付生活费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六)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安排工作,应支付生活费

劳动者在法定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但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前提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如果因为劳动者的原因没有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旷工等相应情况,依照规章制度或法律法规,不发放工资甚至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安排工作,如安排劳动者停工放假、在家待岗等,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资如何支付?一般认为,在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该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具体数额应当以当地的规定为准。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根据当地支付的有关规定支付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据此,各地在制定规范工资支付的规章和法规时,均对支付生活费的条件和数额进行了规定。总体来说,均规定,非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本人基本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按规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发放标准由企业自主决定,但不得低于当地基本生活费用标准。从各地规定的情况看,支付生活费的条件都是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安排工作,支付生活费的数额基本都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类案推送】

傅某与密山市应急管理局劳动争议案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傅某于2008年2月起诉至密山市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其与原密山市煤炭工业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密山市煤炭工业局为其恢复工作岗位,按照国家事业单位工人工资标准核定傅某工资,并补发拖欠工资。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5日作出(2011)鸡民终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判令傅某与原密山市煤炭工业局的劳动关系成立;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恢复傅某密山市煤炭调运管理办公室工作;原密山市煤炭工业局自2008年4月起按鸡西市政府颁布的密山市最低工资标准620元/月发放生活费,至恢复傅某工作时止。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安监煤炭局给付傅某工资的标准为密山市最低工资。2012年12月13日黑政发〔2012〕66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将密山市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620元/月调整至900元/月。至傅某提起本案诉讼时,密山市应急管理局仍未为傅某恢复原岗位工作。因此,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傅某要求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给付其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密山市应急管理局应以每月90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补发傅某2012年12月1日至2015年1月最低工资900元/月与2008年最低工资620元/月的差额7000元[(900元/月-620元/月)×25个月]。[8]

【注释】

[1]范战江:《劳动人事法律精要》,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2年版,第190页。(https://www.daowen.com)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再59号民事判决书。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再295号民事判决书。

[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申10186号民事裁定书。

[5]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申6055号民事裁定书。

[6]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申7187号民事裁定书。

[7]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民申521号民事裁定书。

[8]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黑民再388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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