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工伤待遇争议诉讼的基本原则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确认工伤待遇争议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一,要注意纳入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的并非全部工伤保险争议,而仅是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即由于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劳动者在受到工伤后无法从社会保险机构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补偿,从而请求用人单位给予工伤赔偿的纠纷。对于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受到工伤的,只能就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应当承担的部分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对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劳动者不得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主张。

第二,工伤构成的主体要件是受到工伤的当事人应为劳动者,因此,工伤保险赔偿的前提条件应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动关系的存在。但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部分工伤赔偿案件并不要求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如《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规定》第3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工伤赔偿的程序要件是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属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责,在司法实践中,原则上要遵循司法权与行政权相分离的原则,不直接进行工伤认定,而是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作为法院审理工伤案件的前提。(https://www.daowen.com)

第四,工伤保险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和单方责任原则。即使劳动者自身对工伤的发生有过失,也不能减少用人单位的赔偿,不能适用民事侵权赔偿中的过失相抵原则。

第五,免责条款无效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伤概不负责”“伤残由个人负责”等免责条款的,因用人单位免除其工伤保险责任,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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