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主张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的医疗费问题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六)劳动者主张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的医疗费问题

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应由社保基金承担,社保部门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原则上不予承担。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其承担的赔偿费用应当与社保部门的承担的费用一致,超出部分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认可的除外。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51号行政判决书。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13年的答复意见,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3]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117号行政裁定书。

[4]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6民终925号民事判决书。

[5]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终3703号民事判决书。(https://www.daowen.com)

[6]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惠中法民三仲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

[7]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3民终85号民事判决书。

[8]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终4241号民事判决书。

[9]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117号行政裁定书。

[10]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9年第3集(总第35集),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37页。

[11]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终3368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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