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同的效力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劳务派遣合同的效力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作了基本规定,《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用工上均提出基本要求。主要表现在:(1)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划定10%“红线”。《暂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2)劳务派遣必须使用在“三性”岗位上。《暂行规定》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做出了明确的定义,即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3)跨地区派遣业务,按当地规定缴纳保险。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缴纳社保,必须严格按照用工单位的地方标准来执行,从法律规范的角度杜绝钻空子、少缴不缴的情况。对于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暂行规定》也明确了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但现实生活中,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均存在没有严格按照《暂行规定》执行的情形,是否导致劳务派遣合同无效?根据《暂行规定》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用工单位虽然超比例使用派遣劳动者,但这只是违反管理性规定,而不是效力性规定,并不会影响劳务派遣单位和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只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92条给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即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过行政手段寻求救济。用工单位与派遣劳动者的用工性质不会发生变化,双方并不会直接转成劳动关系。如果派遣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或者派遣协议无效,或者要求确认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机构是不予受理的,也是不会被支持的。

《劳动合同法》第57条就劳务派遣机构的注册资本进行特别规定,要求不低于200万元。该规定是强制性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没有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而擅自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属于非法用工,其与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当属无效。基于无效的劳动合同,派遣单位应承担支付劳动报酬和赔偿劳动者损失的责任。损失的范围包括社保待遇、经济补偿等作为劳动者所应享有的待遇,并且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劳动者工作岗位不变,劳务派遣单位变动,可否重新约定试用期。《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据此,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在劳务派遣合同履行期间,劳务派遣单位不发生变动。如劳务派遣单位发生变动,而劳动者工作岗位不变,非经劳动者同意,原劳务派遣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又与新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不得重新约定试用期。(https://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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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平与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子长采油厂劳动争议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首先,根据一审、二审及本院查明的事实,自1993年,申请人以家属工名义在被申请人处从事劳务工作。2013年3月,因被申请人的上级单位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对外用工进行裁减,被申请人与鼎力公司签署劳务外包协议,约定将被申请人环卫、勤杂服务类业务外包给鼎力公司;外包人数为被申请人家属工100余名;被申请人将从业人员工资费、劳保费用、承包业务管理费用、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费用作为外包费向鼎力公司支付。后申请人与鼎力公司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约定鼎力公司安排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并约定鼎力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申请人在工作期间的工资报酬。申请人称上述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并非其本人签字,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次,申请人称鼎力公司注册资本不符合劳动派遣的法律规定且无劳务派遣资质。但根据子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鼎力公司的服务范围包括劳务输出、劳务派遣、劳务外包。故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与鼎力公司签订的劳务外包协议无效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最后,因本案鼎力公司并非案件当事人,故申请人与鼎力公司之间的关系性质非本案审查范围,对申请人称其与鼎力公司之间的非全日制用工协议无效的再审理由本案不予审查。综上所述,申请人称其自1993年至2018年3月与被申请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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