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权监察机构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人权监察机构

自联合国创立伊始,为了“避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7]保护和发展人权就成为国际上重要的风向标。1991年的《巴黎原则》更是为人权的促进和保护提供了一整套较为完整的建议和原则。以《巴黎原则》为基本工作准则,此后的20年里,各国纷纷建立起相应的人权保障机构,人权委员会就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逐步发展壮大的。顺应时代潮流的需要,有的国家将监察制度也做了相应的调整,让监察机构既具备行政监督又有人权保障的功能,有的国家的监察机构还具有反腐败、环保等职责内容。

西班牙和葡萄牙则成为人权监察机构的发源地。在经历过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洗礼和康乃馨革命,推翻了长达42年的独裁统治后,葡萄牙亟须建立新的政权,而监察制度则被认为是关键的要素。在革命结束的一年后,葡萄牙就成立了除了监督行政外,还肩负保护与推动人权和自由责任的正义保护官。西班牙的人民在佛朗哥时代饱受摧残,要求变革的声音此起彼伏,到后佛朗哥时代达到了高潮。1978年西班牙进行全民公投。同年,在制定的新宪法中就设立了负责监督新宪法、保障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活动中所涉及的人权的“护民官”。中南美洲的绝大部分国家受到被殖民化的影响,也采用了人权监察制度。(https://www.daowen.com)

监察制度在保护人权方面在法治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保障、促进人权的实践中,监察专员通过阻止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不作为而侵害人民基本权利的行为发生,达到践行国际人权法的目的。虽然监察机构是国内独立于司法性机构的职能部门,且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多以监察行政行为为主,但是新兴的民主国家更加强调人权的重要性,监察专员也更多地倾向于为人民发声,其主要体现在:(1)接受、处理民众区别于其他救济途径的相关申诉,并对其进行调查,努力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2)主动对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存在侵犯人权的现象进行调查,并定期进行视察;(3)监督并实施国际人权公约的相关内容,从而促进国家人权状况的改善。[8]

各个国家的监察制度虽然多是源于瑞典的监察专员制度,仿效丹麦的模式,但因各个国家的历史背景、经济文化差异、政治体制的不同而在具体的制度内容和实施方式上呈现多样化的特点。尤其是其中的人权保障思想对于社会主义国家的监察制度乃至我国的人民监察制度都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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