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监察制度的缘起
古代监察制度是伴随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产生、确定、发展而随之萌芽、发展、强化的。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两部分:御史系统与谏官系统。前者的主要职责是整肃纲纪、纠察官邪;后者的主要职责是“讽议左右,以匡人君”。两个系统互相配合、相辅相成,构成了我国古代完整的监察体系。[9]
其一,起源与形成。早在原始社会,舜时就出现了巡狩制,并且规定天子每隔五年就要去地方巡守一次。在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监察制度,这个时期新兴地主阶级兴起,为了加强君主的统治,各国相继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官僚体制,英明的君主认为,治理的是官吏而不是平民百姓,应该用明确的法律限制大臣们的权势,随之产生了监察御史。御史负责对大臣和地方官吏的行为举止进行监察。除此之外,其他的监察措施也开始出现,比如谏官、定期进行地方巡察、上级对下级的管理考核等。我们从中不难看出在自上而下的监察监督的同时,以谏官为代表的自下而上的监察监督也起着促进作用。不过在这个时候并没有设立专门的监察机构负责监察工作,御史专任监察体制也只是初步建立,监察法律也只有少数的条文予以模糊的规定。从这个角度来讲,还没有建立严格意义上的监察制度。进入秦汉时期,封建的大一统国家形成,高度集中的权力制度催生了专职监察机构——御史台和言谏官。秦朝的御史大夫为当时的中央监察机构,到东汉时期改立为御史台,古代监察制度正式形成。早在汉武帝时期,为了对各地方进行监察,把全国划分为13个监察区,每个监察区设立刺史一职,其主要职责是监察所在州部的郡国,但不负责地方的具体事务。同时制定了第一个专门性的地方监察法规《刺史六条》,初步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封建监察制度格局。
其二,发展与成熟。回顾中国古代历史能够发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社会动荡,经历了大动乱、大分裂,监察制度并未因此被废弃,反而在这种混乱形势下得到了发展,最为明显的就是御史台不再受少府的辖制而直接向皇帝报告,即直接由皇帝领导,成为独立的监察机构,并且监察职权范围也不断扩大,打破了以往无法纠察三公的限制,御史台可对皇太子以下所有官员进行纠察。这一时期出现了专门的言谏机构——门下省、集书省,特别是曹魏设立的监察制度为隋唐监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重要基础。在两晋时期,基本建立了尚书、中书、门下三省制,三公九卿不再掌有实权,都成为了闲职。到了西晋惠帝时,“三公”经常被御史中丞弹劾,而且已“蔚然成风”,[10]御史的地位得到了进一步提高,为隋唐时期中书掌出令、门下掌封驳、尚书掌执行的三省分立体制奠定了基础。进入隋唐时期,封建社会发展进入鼎盛,各项监察制度日臻完备。隋朝除设御史台外,还增设司隶台和谒者台,与御史台并称三台,御史台的主要职责是对中央官吏进行监察,而另外的两台则主要负责地方监察。唐朝废除了司隶台和谒者台,但是保留了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规定了三院各自的职责,其中台院的主要职责为纠举百僚及入阁承诏,察院主要负责尚书省六部及地方官吏的监察;殿院则主掌殿廷供奉之仪式以及案件狱讼等。[11]地方则分全国为十道,建立了覆盖范围较为全面、较为严密的监察体系,台谏并立的局面初步形成。而后在五代十国时期,后唐明确规定御史六察官监察六部。[12]总之,随着封建制度的不断成熟,监察制度也随之逐渐成熟。(https://www.daowen.com)
其三,强化与完备。宋朝在隋唐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监察制度,职权更趋强化,为明清时代的监察制度提供了基础。为了进一步巩固中央集权,在御史台下设立六察司,以类相分,负责对京城统治机构进行监督,制定御史六察法规,御史与谏官呈现出合一趋势。在地方上,采取的是州(府、军、监)、县两级制,州、府、军、监都由中央直接负责管理。而辽朝还设置了门下省,设侍中、常侍等官职。金朝则效仿中原王朝的做法,设立了包含御史、谏官、封驳三大系统的监察制度;对于地方监察,则设监司路使制、监州制,由皇帝直接任命管理监司安抚使、转运史等职位,这些官吏直接向皇帝负责。元朝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异常尖锐,不再沿用三省制而改为了中书一省制,取消了门下省封驳之职,开始重御史而轻谏官,御史台地位提高,成为与中书、枢密院抗衡的机构,不再单设谏官改由御史兼任,使御史和谏官制度彻底合一。制定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监察台纲《宪台格例》,在地方上则建立了行御史台以及二十二道肃政廉访司,建立了庞大、严密的监管体系,监察百官的御史制度得到加强。明朝则取消了中书省以及垂相制,六部的独立性得到增强。此前长时间存续的御史台被废除,其职能并入新成立的都察院,谏院则彻底废除,不再设立,新成立了六科给事中这一伴随六部制固化而新设的监察机构,专司对六部的监督,形成了“科道并立”的新格局。在全国各省建立提刑按察使、巡按御史,此外还设立督抚,科道合一,在地方上建立了三重监察网络,目的是强化皇权对地方的控制。清朝建立之后,沿袭了明朝所采取的监察制度,即分别设置了御史以及言谏机构。一直到雍正上位,六科全部都被并入到都察院中,科道合一,台谏分离的局面彻底结束。在地方设置了该地的最高军政长官,即督抚,改变了明朝督抚临时差遣官的地位,在这些措施的推动下,封建君主专制达到了顶峰。
其四,新道路和新发展。清朝末年,闭关锁国的负面影响集中爆发,以慈禧太后为首的封建顽固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受到国外帝国主义的冲击和国内持续高潮的反压迫的农民运动的破坏。在这种内外交困的情况下,为了维护专制统治,只得违心地接过“新政”的旗帜,而改革监察制度就成为其中具有浓厚时代和民族特点的一项:调整、改革都察院,研究国外的监察制度,培养新式人才;地方设立“咨议局”参议地方政务,改按察使为“提法使”,设立新类型司法机关。虽然这些措施并没有多少实质性的效果,但是从客观来看,开启了学习西方监察制度的道路。第一次西方化改革的尝试发生在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时期,首创了议会监察制度,这次尝试使我国的监察制度一定程度上脱离了愚昧、落后的封建专制思想的禁锢,开始向民主化、时代化方向发展。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融合了欧美监察思想及监察组织形式的新的监察模式诞生,区别于中国古代的监察体制,监察的对象扩大到国家领导人,监察机构的权力不仅是提出建议,还可以对一些失职和违法的情形按照程序进行纠正和弹劾;建立监察委员行署,通过明确监察人员的免责条款、兼职限制和相关的回避规定确保监察的独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虽然在这一阶段中国时局动荡不安,但是监察制度吸收了新的血液,得到了全新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