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改革深化的窘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吹响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号角。在新的形势下顺应人民群众的呼声,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完善监督制度、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的现实动力。在强化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行政监察机关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只负责监察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不可能覆盖到政府以外的机构和人员,由此便形成了‘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尴尬局面”。[6]为弥补现实监督缺漏,党的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扩大监察范围,整合监察力量,健全国家监督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7]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深水区,必须保证改革之后新的监察机构能够切实扭转此前的窘境,覆盖延伸到所有的公职人员,通过制度创新实现反腐败事业的法治化、常态化、系统化。
首先,监察体制改革是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2017年10月18日,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此次监察体制改革,总的指导思想就是要构建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8]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包括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两方面,衡量一个国家治理体系是否现代化,至少有5个标准:公共权力运行是否制度化和规范化;是否体现民主;是否符合法治;是否有利于提高效率;体系是否协调。[9]对照这5个标准,可以发现,本轮监察体制改革的导向非常明确,就是问题导向,就是顶层设计,其核心设计就是重塑权力监督制约的体制化、规范化,借助法律的立改废,用法律来强化治理体系,控制约束权力。(https://www.daowen.com)
其次,监察体制改革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需要。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在长期的民主法制建设征途中,逐渐形成了“三个统一、四个善于”的规律性认识,即在治国大政上强调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在党的领导上强调党总览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在尊法守法上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党的十八大之后,中央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其中全面依法治国发挥压舱石、保险丝的重要作用。如何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切实贯彻和执行,如何让法律成为人民群众手中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武器,都需要公职人员廉洁奉公、依法履职。故而,以鞭策和制约公职人员为对象的监察体制改革适逢其时,其长远价值就在于各个方面善于把党的意图转变为国家的意志、人民的共识,从而团结带领全国人民走向小康社会。唯有如此,改革才有生命力,才能得到群众的拥护。
最后,监察体制改革是构建国家层面全覆盖反腐体系的需要。在“三驾马车”模式的监察体系下,监察权力分散,监察对象难以周延,长期以来同体监督、监察行政化、监督效力低下等问题,难以实现长期压倒性态势的反腐败形势。只有通过构建国家统一层面的监督体系,才能实现各方面矛盾的融合,充分发挥制度优势,更好地服务反腐倡廉大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党纪调查、行政监察及职务犯罪侦查权有效整合,实现了监察对象的全覆盖,独立于政府、司法机关之外,摆脱了同体监督诟病,是走出先前监督体系种种困境的最佳选择。本轮改革经过宪法修正案确认之后,监察委员会被赋予全新的宪法地位,成为人民代表大会之下与“一府两院”并列的独立部门,地位与之前隶属于政府序列的行政监察部门不可同日而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