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构与人民检察院的关系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监察机构与人民检察院的关系

监察委员会经过调查,认为某些案件责任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则要求其及时将相关材料转交给相应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负责审查,若决定提起公诉,则需要及时将审查情况反馈给监察机关,如果不起诉,检察机关也需要及时将不起诉决定、理由通报监察机构。并且,两个机关还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为了提高工作衔接效率,针对新问题、新任务,两机构应当形成定期会议制度或者是不定期召开会议,在会议上双方应当就办案情况、工作经验等进行及时、充分的沟通。[27]同时,考虑到两个机构都有自己的执法流程、司法流程,故此,为了能够提高执法与司法效率,便于查询相关数据,应当在两机构之间搭建信息共享平台,以避免出现信息孤岛的现象。并且,监察与检察两机构通过共享专业技术资源,能够使两个机构更加容易就执法与司法衔接中的专业性问题达成共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工作成本。(https://www.daowen.com)

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两机关还可以根据对方的提请提前介入,帮助进行案件分析,以便于更快地对侦查与起诉证据进行审查。因此除了加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办案效率外,还要同步建立介入支持机制,提高办案质量,这也是反腐执法实践中的一条经验。主要的介入支持方式包括:监察人员在监察违法违纪行为时,对于那些可能涉嫌犯罪的,可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就该行为有无达到刑事追诉的标准共同进行讨论,检察机关认为涉嫌犯罪的,则可结合实际情况决定提前介入,为监察人员在证据收集、保全等方面进行指导。针对职务犯罪案件,在将其调查结果转交至检察机关时,还可考虑建立由监察机构案件审理部门进行统一审核、出口的工作体系,由该部门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检察部门对接,以此方式使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处置标准能够实现统一。[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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