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构与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关系
监察委员会与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可视为是现行纪检监察合署办公的“升级版”,说明纪检监察开始由单轨运行模式转向双轨运行模式。[24]这也是本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大亮点,凸显了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基本原则。此前一直采取的是单轨运行模式,侧重于党内执纪问责监督,而未能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常常被诟病为党内执纪的附庸,没有自身工作的独立性。党的十四大上确定了两机关合署办公的体制。[25]表面上看是找到了一条解决矛盾的道路,然而,因为我国采取的是党政分开的格局,故此,行政监察与党的纪检两种监督机制是截然不同的,不能由于采取了合署办公制度而忽视两者之间的差异。[26]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后,我国开展了大力度反腐败工作,纪委发挥的作用日益明显,而同时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能则呈现出泡沫化倾向。由于采取这种合署办公的制度使得无法明确界定行政违法责任以及违纪责任,导致两者混同,经常发生以纪律处分代替行政责任处分的问题;具体到监督绩效上,对比两个机关,发现纪检机关立案数量畸高。这说明,由于纪检机关权力边界的不断扩张使行政监察权被湮没了,使行政监察权的权威性受到影响。(https://www.daowen.com)
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目前在我国的公务员队伍中,超过80%的都是党员,县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中该比例在95%以上,这就决定了国家监察与党内监督之间具有的密切关联性,也为国家机器监督与党自身监督的合并运行提供了现实基础。基于该角度分析,新型的纪检监察合署办公体制是适应党作为执政党的政权运行机理的内在要求。合署后,可对两机构进行合理分工,两机构应当明确自身的重点工作,具体来讲,要求纪委执纪要强,执法要弱;而监察委则相反,主要负责官员违法犯罪的查处与管理,而纪委则主管违纪问题。采取这种双轨运行的模式是对既有合署办公体制的优化,也充分体现了纪委应当坚持纪在法前,充分发挥其党内监督职能;还能够充分发挥监察机关惩处违法犯罪案件的理念,强化执法力量,丰富执法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