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监察委员会制度的发展
早在湖北省政府成立之时,董必武同志就对省政府下达了要严格执行最低纲领,通过立法形式规定省政府各级干部必须遵照执行的条例。北伐期间,随着农民运动的持续深入,地主土豪决定镇压反抗的农民,引发了一连串惨案。在这种情况下,《惩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审判土豪劣绅委员会暂行条例》以法律的形式保护了农民运动的发展。这是第一个国民党批准的保护农民权益的法律规范,以人民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认识逐渐形成。武汉政府时期,由董必武同志亲自主持制定、审查的条例和法律文件多达几十件,包括组织、军事、劳动、行政、民事、经济等各个方面,这些文件本身对当时的北伐战争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同时也为日后董必武等同志在革命根据地制定各种法律条文,尤其是对中央监察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的出台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1931年,董必武同志进入中央苏区工作,担任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自此正式开始领导中国共产党的监察工作。他先后担任了临时最高法庭主席、最高法院院长和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代理主任,根据革命地的实际情况,在监察方面开展了大量开创性的工作。1933年,董必武同志组织制定了《怎样检举贪污浪费》,规定对财政部、总务处、国民经济部及其所属的经济机关、其他各部及前后方军事机关一切经手款项的人员进行检查。[1]他还组织建立了工农通讯员等群众监察组织,工农通讯员是工农检察机关在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街道、村落中设置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性的义务监察人员。1933年4月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发布第三号训令,要求各级机关、企业、作坊、学校、社会团体、街道、村落中,推选优秀分子为通讯员,其任务是“替工农检察部调查和收集该地区苏维埃和其所属机关在职权上工作上生活上所发现的各种不好的事实和材料报告”。1935年,董必武同志接受指派对陕北地区进行肃反审查,平反了许多冤假错案,实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体现了党对人民负责任的态度。这一时期,基于革命的特殊需要,董必武同志领导的监察机关主要是对党内的纪律检查负责,分级设立监察工农检察委员会,标志着革命根据地监察法制的初步形成。[2](https://www.daowen.com)
早在中央苏区时期,董必武同志就指出:“党员犯法,加等治罪。”[3]从严治党的思想开始在他的实践中彰显。晋察冀与晋冀鲁豫两大人民民主政权在1948年合并成立了华北人民政府,董必武同志担任主席并设立了华北人民监察院。为联系工农群众,推动人民群众监督与检查人民民主政权,1949年6月华北人民监察院决定:“凡各级职工会会员,农会会员,青年妇女团体团员,报社访员,企业、交通、财经机关中技术人员及其他公正人士,热心公务,愿担任通讯检查员以帮助检查工作者,经团体机关介绍后,由华北人民监察院审慎选聘为通讯检查员。”[4]同时,华北人民监察院还制定了通讯检查员的相关工作制度与工作要求。新中国成立之前,党内曾围绕要不要创设监察机构产生了巨大的分歧,董必武同志认为国家监察委员会和监察制度是新中国法治建设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新中国民主政权的重要保障,人民监察制度和监察委员会要随着新中国政权的建立而建立。在新中国成立之前的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上,董必武同志领导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草案)》,明确规定国家组织结构中包括人民监察委员会。与此同时,在第一次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笼统规定了人民监察机关的层级设置以及任务和职权,成为其他与监察有关的法律文件的依据。这一时期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覆盖县(市)以上各级国家机关和各种公务人员,不仅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些规定,从立法层面规定了监察体系在国家制度和国家机关中的重要作用,明确了监察体系对新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所以说董必武同志是新中国人民监察思想的奠基人之一,是创建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先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