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员会制度的理想建构
董必武同志自推进中国共产党的法制建设以来,不断提出自己对法制体系的新想法,不断在实践中调整自己的设想,使其更加具体化、系统化。
(一)强调人民性
董必武同志幼年时家乡附近相继发生因遭灾荒百姓抢粮聚众求赈,1907年雇工齐聚衙门要求提高工价无理被拒后打毁公署等事件,让正值少年的他认清了人民群众摧枯拉朽的力量。在投身革命后,他越来越体会到在革命任务中群众力量的伟大。此后,在《更好地领导政府工作》报告中,他就旗帜鲜明地提出:“政府的权威不是建筑在群众的畏惧上,而是建筑在群众的信任上。群众一经信任政府是他们自己政府的时候,政府在当地就有无上的权威。”“我们要相信群众是可以说服的。”“至于那些敌探、汉奸、土匪及专心破坏政府威信、妨害政府威信的坏家伙,政府绝不能放纵他们,但必须在群众中揭穿那些害虫的罪恶,用群众的力量来惩治他们,而不是政府简单的判罪了事。”[5]
1954年,董必武同志出席第二届全国监察工作会议,他在讲话中强调,“肃清全国违法的现象只靠监察机关是不够的,监察机关首先必须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守法和揭发违法事情”。1963年,董必武同志与中央监察委员会副书记钱瑛共同视察宁夏回族自治区和内蒙古自治区,在了解过两地的实际情况后,他向自治区的党员干部们提出干部要艰苦朴素和人民群众打成一片,不要脱离群众,提出监察制度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锐利武器,是便于广大人民群众实现诉求的手段之一。监察工作者要始终站在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上,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保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监察工作需要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同时还要接受来自人民群众的监督。这与人民群众路线的基本理论“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相契合。
要想真正做到顺应民意、合乎民心、维护民权,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就必须要公正中立,依据相关的法律行使自己的监察权,不能越权,更不能怠于行使监察权。董必武同志在党的八大报告修改稿上系统提出“依法办事”和“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主题思想。这是人民民主法制精神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民监察思想和监察委员会制度的内在要求。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认真对待行政系统和党内的玩忽职守、贪污腐败违法分子,才能不辜负人民对党和国家的信任,不损害共产党和政府的公信力,真正实现监察委员会制度的民主性这一基本要求。
(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监察委员会制度能够顺利实施的基本遵循。董必武同志早在陕甘宁边区时期,就曾在中共县委书记联席会议上明确指出,党员要服从和遵守国家法律,违法要受党纪制裁还要加等治罪。1949年,他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时提出要在政务院下设人民监察委员会,政务院对其有直接指挥权。“人民监察委员会是监察行政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的,与检察署不同。”[6]1950年,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上,他在《要重视司法工作》报告中说明:“在政务院的组织中,有司法部、法制委员会、公安部,还要有人民监察委员会,这些都是与法有关的机关。”[7]1954年,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董必武同志在《关于党在政治法律方面的思想工作》讲话中提道:“中央人民政府对监督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是否守法设有专管机关,如检察署,也还设有专门监察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现象的机关,如监察委员会。”[8]1954年,在政务院第二百一十九次政务会议上讨论第三次全国监察工作会议报告时,董必武同志提出:“这次会议,对监察工作的任务规定的很清楚,第一是监督国家工作机关执行政策的情况,第二是保障经济建设,第三是处理好人民来信。”“训练监察人员的主要要求是:一、提高政治警惕性;二、学习有关政策法令。”[9]可以看到,董必武同志在新中国成立后历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等职务,致力于通过完善立法加强新中国的廉政建设。(https://www.daowen.com)
有法必依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在董必武同志进入国家行政系统担任相关领导职务后,做的第一件要事就是对监察委员会制度进行相关的立法,制定一系列法律条文和法律文件,明确监察委员会的重要地位、监察范围、监察机构的设置等,从而让监察工作人员在行使监察权的时候可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从而提高办事效率、提高党和政府公信力,使得检察权的行使更加规范、有条理。虽然“文化大革命”使监察委员会制度遭受了灭顶之灾,但也正是由于这次沉重打击,唤醒了人们对于法治的认知。监察制度也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向“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发展。
(三)贯彻党建思想
董必武同志高度重视党的组织建设,提出“党的组织最为重要”的思想。他坚决拥护四大关于组织问题的决议,并在国民党湖北省首届代表大会上提出“党的组织最为重要”的看法。党的组织建设问题是党的建设的一个基础性问题,是党进行其他方面建设的基础,也是监察委员会制度建设的基础。
董必武同志特别注重党员的法治思想教育,尤其是人民监察思想教育,要求党员时刻保持着警醒的状态,在行使公权力的时候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同样地,党员如果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加重处罚;反对宗派主义,党员必须加强与群众和党外人士的密切联系,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贴近民生,才能在此基础上反映民意,代表人民的意志行使公权力。监察人员也要多与人民群众进行沟通,这样才能打开人民检举、投诉的渠道,对党内及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监察。他还提出要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1938~1940年,在《更好地领导政府工作》报告中科学而辩证地论述了党和政府的正常关系,提出党是领导政府工作的,但是绝不能包办政府工作,要使政府真正有权。“党在政府中实现它的政策,是经过和依靠着在政府内工作的党员和团员。党只能直接命令它的党员和党团在政府中作某种活动,起某种作用,绝不能凌驾于政府之上来直接指挥和命令政府,这是我们同志应当清楚了解的。”各级监察委员会采用“双重领导”制,不能存在除此之外的第三种绝对的领导力量。因此,党要实现它的政策时,只能通过作为监察人员的党员发挥他的模范带头作用来达到目的。
(四)促进制度完善
董必武的人民监察思想和倡导的人民监察委员会制度,都是在不同历史阶段的实践中不断摸索发展起来的。1921年前后,他参加了资产阶级改良性质的湖北自治运动。1933年中华苏维埃人民委员会第三十五次常委会任命董必武同志为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委员,1934年,又在中共临时中央召开的六届五中全会上当选为中央党务委员会委员并担任这个委员会的书记,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同年,在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董必武同志当选为中华苏维埃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并再次当选为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委员;与此同时,中华苏维埃第二届中央执委会第一次会议又委任他为临时最高人民法院主席;后又被委任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10]自此,董必武同志正式在中国共产党内领导人民监察制度的建设,为日后华北人民政府和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监察委员会制度的建立创造了条件,积累了经验,提供了借鉴。1932年以后蒋介石对中央苏区实行严密的经济封锁,在如此严峻的社会环境下,董必武同志公正无私、恪尽职守,严惩党内的刘明镜、熊仙壁等无法无天的贪污干部,一定程度上肃清了当时党内的风气,起到了敲山震虎的效果,提高了动荡时期党的团结性、一致性和人民性。1935年,董必武同志到瓦窑堡执行中共中央关于调查和解决陕北肃反问题的任务,他严格依法处理,查清真相,平反了许多冤假错案。1948年解放战争后期,华北人民政府建立。聂荣臻曾评价“华北人民政府的成立,中央是试图以此作为一个国家的蓝图来试点的”。[11]董必武同志以华北人民政府为版图开始试行监察委员会制度,设立华北人民监察院为行政监察机关,有检查、检举、决议、处分的权力,同时接受人民群众的控诉,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有效的审查,及时给予人民反馈。人民监察院的建立标志着革命根据地的人民监察委员会制度得到了崭新的发展。需要注意的是,在董必武同志的领导下,还试行了通讯监察员制度,通讯监察员的选拔要求较低,有利于让广大无产阶级民众成为与监察制度直接相关的通讯监察员,提高大家检举、反映民生问题的积极性和活跃性。这一制度的实施也是对土地革命时期苏维埃政权设立的工农通讯员制度的继承与发展,对新中国建立初期的人民监察通讯员制度起到了示范性作用,从一定意义上说,这是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人民监察通讯员制度的雏形也不为过。[12]
董必武同志在参加革命时期的实践中不断将人民监察制度发展完善,带领苏维埃革命区人民探索完善监察委员会制度,捍卫人民利益,为我党的革命事业添砖加瓦,促进了我党力量在解放战争时期的发展壮大。牢固树立了我党“以人民为主心骨”的理念,加强了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并用依法办事、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取信于民,获得了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这是中国共产党取得压倒性优势最终获取政权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