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董必武倡导的监察委员会制度的评价
董必武同志积极推行的人民监察委员会制度,对中国特色法制化建设以及现阶段中国人民监察制度的全面深化改革都具有重大意义。美国进步作家埃德加·斯诺的夫人海伦·福斯特·斯诺(尼姆·韦尔斯)曾经对董必武进行采访,她评价董必武是三场革命的老战士,他崇高的革命英雄主义和一往无前、不屈不挠的精神和可歌可泣的革命业绩,值得我们每个人尤其是革命者们学习。
1911年,董必武同志是孙中山建立的政党,国民党的前身——同盟会的会员,他在1925~1927年的大革命中有突出的表现,并且自从那时候开始一直积极响应共产党的号召,参加共产党领导的革命运动。“他曾经是国民党和共产党之间的主要联络人物之一”,“我敬重毛泽东、董必武和其他好多人,他们竭力向人们讲授真理标准”。[13]董必武同志本身的革命品质令人十分尊重,这种品质也被带到了他所倡导的人民监察委员会的制度建设中,对监察委员会制度产生了积极向上的正面影响。
王怀安在《学习董必武民主法制思想的几点体会》中提到,董必武同志从事法律实践时间较长,从1934年到新中国成立前一直担任监察机关的重要职位,新中国成立时,党和国家把全面领导政法工作的重任交给了他。经历过“五朝弊政”后,董必武同志认为应当建立一个人民政权,民主的真谛是“人民真正当家作主”,“政府的权源于群众”“人民夺取政权是不依靠法律的,但是掌握了政权以后,必须依靠法律”,“要教育人民守法,首先就要国家工作人员守法”,“群众运动也有‘副作用’”,这些饱含智慧的观点,都是董必武同志倡导的用“正规的革命法制”来逐步代替群众运动的实例,奠定了我国人民民主法制的基础,其中最具代表性的革命法制就是人民监察委员会制度。从民主与法制方面来说,董必武同志的贡献最大,他是新中国民主与法治的先驱和旗手。[14](https://www.daowen.com)
赵晓耕和时晨在《略论董必武人民监察思想及华北人民政府的实践》中认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监督检查是保障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都合乎法律规范必不可少的措施;而为了充分体现监督监察的效能,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的人民监察在整个监察工作中尤其应该加以重视。人民监察通讯员制度是董必武人民监察思想与监察工作的具体实践相结合中最为成功的制度设计。[15]薄一波评价董老说:“在群众运动一个接一个的年代,他对法制建设的认识达到这样高的境界,是很可贵的。”[16]
董必武同志倡导的人民监察委员会制度,是国家法制建设能够顺利运行,不偏离人民群众路线的重要指路标,相关的研究者也对他本人及其监察委员会建构理论给予了高度评价。但是没有任何制度是完美的,早期人民监察委员会制度并不是没有缺陷的。我们在看到监察委员会制度的制度优势时,也要看到不足,从中吸取经验教训,针对现阶段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对监察体系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