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党的十九大论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功在即,以人民为中心的中国共产党将带领全国人民如期完成“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目前,尽管我国在反腐斗争上已经取得了很大成效,并且已经初步形成了反腐斗争压倒性态势且巩固发展,然而,反腐斗争依旧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式。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党的自我净化能力的提高,从根本上来看,还是需要群众监督与党的自我监督同时发挥作用;自我监督是一项困扰世界各国的难题,中国共产党坚定信念建设廉洁政治,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党中央应当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在此基础上,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展开积极部署。同时,还需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纳入其中,总结改革试点已经取得的成就,积极推广改革经验,通过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和颁布《监察法》,将改革实践成果以宪法的形式固定下来。这不仅是建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在国家政治架构中进行的顶层设计,也是顺应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而进行的一项改革,适应了党为人民服务的切实需要。
在新时期下,国家的监察体制随着经济、政治的快速发展,正不断地完善和改革,中国监察体制改革也进入了新时代。回顾这一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有着其自身的原因。其一,我国的监察体制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变化,经历了多次的撤销和合并,对许多相关部门职能上的冲突没有进行协调管理,很多问题被边缘化,随着反腐败的深入,现有的监察体制已经无法适应工作的需求,这就产生了现行监察体制的不适应性。其二,此前形成的国家监察体制在结构上存在缺陷,我国的行政监察机关的工作要接受同级政府的直接领导,这就减弱了行政监察机关对同级政府的制约力度,降低了监察工作的实际执行力。其三,此前监察部、监察局等国家监察机关在职能上的作用并不明确,有时不能正确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有时则作出了一系列越权的决定,影响了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常行政活动。基于以上三点,唯有确保国家监察体制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改革、完善,坚持党的领导,建立有效的反腐国家机构,才可保证国家政治的良性发展,也才能够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在当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如何把人民监察思想运用于具体的监察工作,其实是一个新的挑战。毕竟在任何时期,如何将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和以人民群众为监察工作主体结合起来,都是一个不小的难题。这需要在实际的监察工作中寻求解决的办法,一方面要防止党和行政机关的过度干预,另一方面也要规范人民群众在监察工作中的参与方式,只有这样,人民监察思想才能符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才能在具体的监察工作中起到正确的指引作用。秉承人民监察思想的精髓,我们党正在依托监察体制改革,致力于加强党员的道德修养,通过持续改进党员干部作风、严肃党风政纪,建立起强有力的监督约束机制和健全的法律制度,以从根本上减少和消除腐败。反映到如今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其重大成果就是诞生了监察委员会制度。该机构的设立意味着新时期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国家的监察工作将在一个全新的模式下开展,从组织与制度上积极创新,实现对反腐败资源的有效整合,使得监察范围不断扩大、监管方式不断丰富,确保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置于监察范围中,建立高效权威、集中统一的监察体系,确保其反腐职责充分发挥。可以说,监察委员会制度是新时期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产物,这必将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使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得以增强,使党执政的政治基础更加稳固。
(一)传承历史文化
中国监察制度具有两千多年的发展历史,在这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一套系统完备的监察体系,主要职责为“纠察百官、整饬纪纲,推鞫狱讼、究治不法,匡正君主、谏诤得失,谏决囚徒、查明冤枉”。[18]进入近代以来,在民主革命、推翻满清政府的过程中,革命先驱孙中山先生结合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提出古今共用、中西结合的思路,建立适合中国的独立监察制度,使监察权能够与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等并立,这就是孙中山提出的“五权宪法”的主张。[19]
历史文化传统决定道路选择。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监察法》中规定的中国特色监察制度,是对中国优秀历史文化智慧的继承与发扬,也是对以往监察制度的继承、发展,是符合我国现实国情以及历史传统的,也是对“四个自信”的充分体现;是党就新时期如何实现有效的权力制约而进行的积极探索,是社会主义监察工作思路、工作机制与时俱进的体现。习近平总书记深切意识到,各种特权现象、贪污腐败现象是广大人民群众最为痛恨的。党心民心要求严惩贪污腐败分子,人民群众对正义的呼唤也要求我们做出严惩贪污腐败分子的回应,这也是我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为人民服务的要求。老一辈革命家一贯奉行的依法治贪、制度反腐的思想,与当今习近平总书记的反腐倡廉思想是一致的。近年来,党中央的反腐倡廉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实现了取信于民。(https://www.daowen.com)
(二)借鉴域外经验
分析国外发达国家的反腐机制设计的共同之处可以发现,大部分国家都十分重视制衡性,即设立的监察机构具有非常严密的体系,并且彼此之间不仅可实现互相配合还可互相监督制约,通过这种方式建立了规范的监督机制。由于不同的国家在监察制度的框架设计以及立法设计上有所区别,因此,各国监察制度的实践情况也有所不同。[20]就监察制度的组织形式来分析,域外国家主要有以下五种类型:一是监察机构由议会领导。在这种形式下,监察职能的发挥主要是依靠议会的权力实现的,议会负责对公务人员、国家机关等进行监察。比如瑞典,采取的就是议会监察专员制度。二是监察机构隶属行政部门。这种组织形式下,监察机构的重点监察对象为行政部门自身,比如美国政府设立了独立监察长办公室。三是监察部门隶属司法部门。主要是通过检察官主导行使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如在美国司法部还下设了联邦检察机关以及联邦调查局,可对联邦以下公职人员的犯罪进行侦查,而检察官则主要负责腐败案件的侦查。四是如韩国设立了监察院这种独立的监察机构。总统直接负责监察院的领导,包括院长的任命也掌握在总统手中。监察院的主要职责包括监察与审计,但是对于职务犯罪,该机构没有侦查权。五是权力整合型的监察机构。
在前述这些模式中多数是将职务犯罪侦查权与监察权分开,这对于权威高效反腐工作的开展是不利的。基于这种背景,一些国家提出了权力整合型的监察机构。其中最为典型的是新加坡设立的贪污调查局,其主要特征为:监察机构具有高度独立性,由行政首长直接负责管理;内部职责划分明确,主要负责常规监察、廉政教育等;机构具有侦查权,极大地增强了反腐败工作的高效权威性。同时,新加坡政府为了避免出现监察机构“一家独大”的现象,还制定了十分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明确贪污调查局具有侦查权,但是没有检控权;当这类监察机构需要采取一些特殊的侦查措施时,如限制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通常还需获得法院许可;在机构内部还设立了专门的监管部门,以实现自我监督等。古巴、越南等国都将反腐败工作作为国家的重要战略,并且始终坚持由共产党统一领导,建立了党、政府、司法、军队等相结合的系统的反腐败体制机制。腐败问题并不是存在于某一个或几个国家的问题,而是一个全球性问题,是一大危害,因此,反腐败体制机制的建设问题也是困扰世界各国的一个共性问题。建立国家监察制度已经成为各国的共识,也是实现民主国家治理的要求。前述我们讨论的这些国家在反腐败体制建设方面取得的成功经验,对于我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21]
(三)经过实践检验
党的十八大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进行了整体部署,突出强调在治国理政中应当始终坚持法治这一基本方式。而后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反腐败斗争中应当巧妙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同时,完善反腐败立法,健全党内法制制度建设,以确保法律制度能够实现刚性运行。2015年,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对我国《监察法》进行修改。党的十九大上,专门就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化问题做出了部署,提出必须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建设全面覆盖、高效权威的监察体系。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上提出对《宪法》21条条文进行修改,其中过半数的条文都与国家监察委员会相关。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宪法修正案》进行了审议,并且于当天开始施行,本次宪法修正案对国家监委的职责、体制机制、产生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各级监委的宪法地位。这对于纪检监察工作以法治方式进行反腐工作是有所帮助的,还可进一步使反腐法制化水平得到提升;有助于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的保持,使反腐败效能得到不断提升;有助于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并且这些内容的修订也为国家监察委员会相关组织体系的设计及其职能的履行、权限的运用等提供了非常重要的法律依据,为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深化提供了宪法依据,使《监察法》的制定,以及中央与地方各级监委的设立都有了宪法支撑,也为国家治理体系的建设推进提供了宪法保障。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作出了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决定,明确了各级监察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中国反腐败法网更加严密,反腐败体制机制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已经初步建成党和国家巡视、派驻、监察“三个全覆盖”的权力监督格局,全国反腐工作已经进入了依法反腐、依宪反腐的重要时期。
在党领导建立政权的各个时期,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就一直在思考如何建立人民的政权,如何区别于历史上那些压迫人民的政权。这也是董必武同志等革命元老一直把注意力放在法制建设,强调立法必须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并且贯彻执行的立脚点所在。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他们的很多意见和建议并没有付诸实施,但他们的思想闪光点和远见卓识,已经成为我们党的宝贵精神财富。经过60多年的发展,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到了一个新阶段,尊崇法治、信仰法治、施行法治逐渐成为全国上下的共识。所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为一项重大政治改革,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之内,取得法律支撑方才能名正言顺地推进。根据《宪法》制定了《监察法》,并且对相关法规进行了修改完善,这也是贯彻宪法、确保宪法法律权威性的必然要求。新组建的国家监察机关肩负着扫荡贪腐的重任,在国家陆续出台监察立法的背景下,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善用法治方式、法治思维开展工作,以全面覆盖所有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形成派驻监督、执纪执法监督、巡视巡察监督联动监督机制,以形成合力,提高监督效果,实现监委纪委的有效融合与重塑,使新时期监察工作获得整体性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