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员会制度存在的缺陷
董必武同志倡导的监察委员会制度是在符合时代要求的前提下,对权力进行合理化配置,立足于特殊时期的实际情况,实行有侧重性的监察监督。从抗日战争时期到解放战争时期再到新中国成立,监察制度已经有很大的进步,但是仍然有很多问题存在。
一是监察的相关立法并不完备。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监察制度缺乏完备性,工农检察制度也只是对苏联监察制度的简单复制,并没有结合中国的实际。在整个阶段,监察制度并没有很好地延续,在抗日战争时期仅仅是由参议院代行监察之职,而到了解放战争后期,明确建立监察制度的只有华北人民政府和陕甘宁边区政府。华北人民政府的监察制度在法律形式上缺少监察的单行法规,在内容上甚至也缺少专门的立法规定。新中国成立后,虽然有了宪法性规定,但是依旧没有独立的法典,也没有独立的组织法对其建制进行规定。在实践中,各级监察机构的设立也不完全,只有很少一部分设立了监察机关,并没有正式建立从上到下的监察体系。
二是监察机关的独立性不强。党政合一的监察体制下,监察机关的独立性并没有被提升到一定高度。华北人民政府时期人民的意见建议主要是通过信件等向上转递,国家机关对人民群众的意见的反馈也主要以信函和派员核查为主,这就为某些官员打击报复群众的批评留下了一定的空间。同时,党内监察与行政监察的结合虽然发挥了党政合一的积极作用,但是也极大地削弱了监察机关的独立地位,监察工作过分围绕党的任务,在事实上成为近乎党的附属机关。并且缺乏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极易导致“自己监察自己,自己审查自己”的情况产生。(https://www.daowen.com)
三是缺乏监察制度的切实施行。1951年,董必武在政务院政法委员会召集的建政工作座谈会上进一步强调监委的机构建设,提到“监委、检察署只有六分之一的县建立起来”,从上到下系统性的监察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这种情况从中国共产党政权正式建立监察制度开始,一直持续到新中国成立都没有得到解决。没有系统的建制,人民监察就没有渠道,人民监察的作用也没有办法发挥,监察制度只能流于形式,最终因为没有实际的效用而被废止。缺乏相关的监察教育,导致监察储备人才稀缺,这也是监察制度在建立过程中面临的现实性问题。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监察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监察法的成文法典,对我国监察制度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也是我国监察工作制度化的关键一步。监察法明确规定了监察权限、监察机关和监察范围、监察程序、监察监督、救济和法律责任等问题,从立法上不断完善监察体系建设,使监察有法可依。自党的十八大以来,监察思想及制度体系越来越受到重视,相关的学术研究也越来越多,各个高校相继开展监察学的本科教育和硕士教育。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大,监察制度的建制越来越完善,我国的监察制度正朝着一个崭新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