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间的促益性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相互间的促益性

人民监察思想不是一成不变的,更不是僵化固化的,其主要是由第一代领导集体关于监察工作的论述和实践,但实质上是早期共产党人推进人民监察工作的集体智慧结晶,凝聚了我们党对于党内监督和人民监察工作的思考。经历几十年的发展,新时代人民监察事业迎来了监察委员会的诞生,这是人民监察思想历经传承之后的新发展、新结晶,是共产党人对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监察工作认识的新起点、新高峰,必将在人民监察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一)科学理论付诸于监察实践的表现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强调:理论来源于实践,并对于实践有指导意义,人民监察思想即是如此。从20世纪30年代党首次尝试监察工作开始,到新中国成立后董必武同志主持监察工作大局,人民监察思想都是产生于党和国家的监察实践,是在不断地改良完善过程中总结出来的经验理论。人民监察思想是长期以来对我党、我国监察工作的总结,是从实践中产生的理论,其对于我国的监察工作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

在当前我国的监察工作中,人民监察思想这一理论需要运用于实践当中。以人民群众为中心开展监察工作,是当前国家监察委员会在监察工作中需要重视的,不论是设立内部机构,还是制定监察工作制度,都需要结合人民监察思想加以考虑,如若偏离了这一基本点,不仅是监察工作脱离了理论基础,也失去了监察工作的现实可靠性。但是理论总归是理论,其之于实践的价值在于如何更好地运用于实践。人民监察思想对于我国当前的国家监察委员会来说,是开展大部分监察工作的理论基础,若将其运用于监察实践,需要结合多个方面的现实情况综合考虑。比如,我国现在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企业家以及涉及金融方面的公务人员在职务行为中的廉洁性能否得到保障,这需要人民群众的监督,特别是身处该领域的最为普通的工作人员、劳动者,他们对于该领域中处于管理地位的人员的职务行为有着较常人更为细致的关注,往往能够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这就是以人民群众为监察工作中心的人民监察思想理论的具体应用。同时,人民监察思想中的实事求是精神也需要得到正视,当下监察委员会开展工作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既不能“徇私舞弊”,也不能“空穴来风”,一切要以证据和调查先行。只有在实事求是的精神主导下,人民监察思想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在监察工作中的作用,国家的监察工作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

(二)历史经验供当下实践参考的需要

人民监察思想属于历史的产物,是长期的思想沉淀,有着顽强的生命力。其对于当前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而言,尤其可以应用于监察委员会建设,这就是历史对于当下的价值。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都是以人民群众为核心开展各项活动的,人民监察思想正是随着这样一个过程产生的。也就是说,人民监察思想对于当前国家监察委员会的价值就相当于“为人民服务”的党的宗旨对于当前党开展各项建设国家工作的价值一样,是历史的沉淀对现实的指引。

在历史上,我国自开展监察工作以来,逐渐丰富并形成了人民监察思想。这意味着人民监察思想是历史和人民群众的选择,其在我国的监察工作中运用的正确性毋庸置疑。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党开展监察工作以来,至董必武同志退出中国政治舞台的这几十年的时间中,董必武同志把自己的精力奉献于党和国家的法制工作。如此一来,董必武同志对于国家监察工作的发展是具有一定的发言权的,其很多思想和观点都被事业接班者总结并纳入人民监察思想中,增添的是一种历史的沉淀和积累。

前文已经论述:人民监察思想的核心在于以人民为中心开展监察工作。从马克思列宁主义到毛泽东思想,无一不强调人民在历史、社会发展进步中的重要性,其中在毛泽东思想中更是提出“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所以说,人民监察思想中的这一核心并非是一种新的开辟,而是一种历史价值的传承,因而也值得当下监察委员会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运用。此外,前文提到人民监察思想属于毛泽东思想的一部分,继承发展了毛泽东思想中的“实事求是”的理论,这是该理论历史价值的重要部分,从华北人民政府时期监察工作讲求调查核实就可见一斑。由于其指导实践工作的正确性,在当下的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实际工作中也要做到实事求是,无论是哪一环节的工作都要认真负责、讲求证据,通俗的说就是“不冤枉好人、不放过坏人”。

(三)制度设计应用于工作实践的可能

经前文论述,人民监察思想对监察委员会的作用是现实的,运用于监察工作中是合理的,如何在监察工作中实施则是其合理之于实施的可能性。人民监察思想的合理之处在于其符合国家监察工作的前进方向,能够实际运用到监察工作中。结合当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人民监察思想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人民为中心”以及“实事求是”等几个方面上,立法正是将这些理论从模糊的口号升级载入法律文本,是我国监察理论和实践的一大进步。人民监察思想的实施过程就是其价值的实现过程,因此,可以说人民监察思想对于当前监察委员会的价值就是其能够在当下的监察工作中得到实际的运用。如果对于这样一个正确的、有指引意义的监察理论不加以运用,这无疑是国家监察工作中的一大遗憾。

现如今,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投票表决通过了《监察法》,该法律是为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而制定的。在这样一部指导国家监察工作的法律制定中,可以肯定人民监察思想对于其的指导作用。

首先,该法律规定,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等的干涉,实际上这就是以人民为核心开展监察工作这一核心思想的持续发展。无论在任何时期,国家的监察工作都要受到人民的监督,这一点是不变的,相对地在国家监察机关的积极领导下,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监察工作中,这样一来,监察工作的执行力度更能得到保障。

其次,该法律总则部分以及第四章、第八章等部分明确规定了监察机关、监察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责任等,强调工作中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不能越权,更不能违法,这也正是人民监察思想所强调的。华北人民政府时期的监察院,在工作中就强调无证据不能处分,这是董必武同志在工作中强调的。此番出台监察法,就是在此基础上结合当下监察工作的特点进一步拓展制定的。

最后,《监察法》是国家监察工作的指导性法律,其在当下这一时期的监察工作中的指导作用是绝对的。其所体现的是我国正在进行的监察体制改革,最大的特点就是促使监察工作的混乱无章向有组织地进行这一趋势的转变。

【注释】

[1]金雨:《董必武执法中央苏区亲自主持审理大批大案要案》,载新闻网:http://news.cri.cn/gb/27824/2011/11/03/5551s3424140.htm,2019年12月10日最后访问。

[2]张晋藩、焦利主编:《中国近代监察制度与法制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231~232页。

[3]《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53~60页。

[4]李永春、罗雄:《20世纪50年代我国人民监察通讯员制度的实践及现实启示》,载《湖湘论坛》2018年第1期。

[5]《董必武传》撰写组:《董必武传:1886-1975》,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53~60页。

[6]董必武文集编辑组编:《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266页。

[7]董必武文集编辑组编:《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99~104页。

[8]董必武文集编辑组编:《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307~313页。

[9]董必武文集编辑组编:《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226页。

[10]《董必武传》撰写组:《董必武传:1886-1975》,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360~361页。(https://www.daowen.com)

[11]聂荣臻:《聂荣臻回忆录》,解放军出版社2007年版,第543页。

[12]邬思源:《20世纪50年代人民监察通讯员制度及其实践》,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90~93页。

[13]《董必武年谱》编纂组:《董必武年谱》,中央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114页。

[14]刘振宇:《董必武关于政党、人民和法制三者关系思想刍议》,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1年第4期。

[15]陈春龙:《董必武法学思想的时代光辉与历史局限——纪念董必武诞辰126周年》,载《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

[16]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496页。

[17]陈宝林、曹忠义、王坤:《黑龙江省代表团继续讨论十九大报告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豪情满怀走进新时代 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不懈奋斗》,载《黑龙江日报》2017年10月20日,第1版。

[18]陈光中:《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6~46页。

[19]陈光中、邵俊:《我国监察体制改革若干问题思考》,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4期。

[20]马怀德:《〈国家监察法〉的立法思路与立法重点》,载《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2期。

[21]贺文华:《中外廉政制度比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83页。

[22]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法规室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中国方正出版社2018年版,第62页。

[23]闫鸣:《监察委员会是政治机关》,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年3月8日,第3版。

[24]贺夏蓉:《准确把握监察机关的政治属性》,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年6月14日,第6版。

[25]魏彧、于春洋:《坚决深入推进监察体制改革 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载《天津日报》2018年4月3日,第1版。

[26]《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

[27]纪亚光:《群众监督的制度化尝试:20世纪50年代人民监察通讯员制度探析》,载《理论学刊》2009年第10期。

[28]董必武文集编辑组编:《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90~191页。

[29]罗国杰:《中国革命道德:规范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9年版,第280~284页。

[30]《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7页。

[31]《董必武年谱》编纂组:《董必武年谱》,中央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349页。

[32]《董必武年谱》编纂组:《董必武年谱》,中央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349页。

[33]沈玮玮、叶开强:《人民司法:司法文明建设的历史实践:1931-1959》,中山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8~39页。

[34]王宇飞、吴杰华、刘丽、李辉敏:《西柏坡时期政治建设》,河北出版传媒集团、河北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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