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维度的关联性
伴随党和国家面临的革命斗争形势的不断变化,回顾我国监察委员会制度的建设历程可发现,中国共产党人结合各个时期社会任务与环境的变化,就如何强化权力监督展开了积极的探索,充分体现了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和独立自主思想灵魂的有机统一。
(一)人民监察思想与监察委员会制度之间的长度——管党治党没有休止符
早在1955年,董必武同志出任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之后,主张强化党的纪律,从严治党,对那些违法乱纪的党员,“除受到党纪制裁外,应比群众犯法加等治罪”。他说:“党员犯法,加等治罪。并不是说明党的严酷,凸显的是我党大公无私的执政理念,不会包庇任何坏人,任何的特权阶级也是坚决不容许的。”[30]对人民监察思想发展历程的分析使我们相信,管党治党是不存在完成时的,永远都是进行时。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建设取得了十分突出的成就。与此同时,还需认识到当前的国内外发展形势以及党的历史任务,对我党提出更高的要求,在领导能力、执政水平、组织建设、党员干部素质等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突出优势,要求我们始终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加大反腐力度,积极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进党的建设,才能更好地经受住各种考验。监委与纪委合署办公,是强化党的反腐工作的统一领导、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举措。监察法为监委的职责履行、工作开展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高效权威的反腐败工作必须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人民监察思想与监察制度之间的广度——覆盖权力行使各方面
早在1949年2月,当时担任华北人民政府主席的董必武同志就提出,科级以上干部每年需要进行两次考核,且还会派遣专门的人员负责于全国各地进行巡视,查处那些违法、失职人员。1950年,在主持政务院会议时董必武同志提出,监察工作应当是覆盖全过程的,不只是侧重于事后处理,包括事前也应当检查,以告诉应当注意的问题。[31]不仅需要制定惩戒条例,考绩条例也是必须要制定的,做到奖惩并重,即表扬和处分都要有。[32]董必武同志曾接受中央指令负责华北人民政府的工作,在这期间,他推动制定、颁布了200多条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涉及财政、经济、教育等诸多领域,对新政权的反腐斗争也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因此,回顾老一辈革命家为人民监察事业作出的丰功伟绩,高度重视法治,推进法制建设,实行依法治国是一条普遍的规律。我们从中可得到启示,监督权力要做到全面,唯有做到了全面才可实现对权力的有效监督,所谓全面,强调的是权力行使的各个领域都应当纳入监督体系中,尤其对领导干部,这些“关键少数”需要重点抓好。我国一直以来对“政府”等定义都是十分宽泛的,但是行政监察机构仅对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其监察范围过于狭窄。监委建立后,则是将所有的公权力行使者都纳入监管体系下,实现了对广义政府公职人员的全面监督。只有对权力行使的全方面“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才能实现狠抓作风落实和严厉打击腐败的目的。(https://www.daowen.com)
(三)人民监察思想与监察委员会制度之间的尺度——国法党纪“高压线”
人民监察事业的拓荒者董必武同志曾经专门赴日本攻读法律,其所接触的近代法学理论对此后酝酿、形成人民监察思想具有一定影响。他凭借自身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长期从事司法工作的经验积累,负责过中共政法、纪检等工作,他多次强调治廉必须做到依法依规,充分运用法律武器惩治贪污犯罪、打击腐败问题。董必武同志在中央苏区工作期间,在其倡议下,中央苏区先后制定了多部法律法规,如《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惩治反革命条例》《统一会计制度》《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等。我党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针也是基于董必武同志提出的“法制反腐、依法办事”的这一主张发展形成的。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工作取得的成效十分显著,党风政风整体也得到了明显好转。因此,全面推进反腐败事业常抓不懈,要继续一手抓制定完善法律制度,一手抓贯彻执行法律制度。在反腐斗争中应当充分运用法治手段以及法治思维,将经过实践检验确实行之有效的制度和举措,应当以法律形式进行规范。总的要求就是继续深化反腐败制度改革,尽快完善党内法规,同时还需注重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有效衔接与两者的协调性,以实现“有法可依”,重视制度执行,做到党纪国法面前不存在任何特权,制度执行没有例外,以维护党纪国法的权威性,使党纪国法成为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四)人民监察思想与监察委员会之间的效度——人民认可和满意
为人民服务是人民监察思想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1940年,董必武同志提出,群众是边区政府的权力来源,政府的管理者也是由群众选举的,作为政府必须尊重群众意见,深入了解群众生活的实际情况,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33]1948年,华北人民政府成立,他指出,我们这些政府官员都要向人民负责,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响应人民的要求,办事情必须做到守纪律、有制度,如果做不到那么事情肯定办不好。[34]新形势下推进反腐败斗争,最终目的是使改革成果能够被广大人民群众享受,这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更是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需要在制度上从严以增强广大民众对党的信心,体会到党坚持本色的决心。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监察委员会改革要取得成功,关键在于按照“老事老办法、新事新办法”原则,对那些分散的反腐力量进行有效的整合,以切实解决纪检机构、行政监察机关以及检察机关等存在的职能交叉问题。转隶前检察院反贪、反渎部门已立案、尚未办结的依旧按原程序,转隶后,那些新立案调查的则不需要按照原程序处理,应当遵循新的领导关系办理,确保反腐力度不减、节奏不变,以保证腐败问题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通过实实在在的成效取信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