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监督应完善
《监察法》第54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除此之外,事实上还包括党的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首先,权力机关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在“两会”上听取报告,对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选举、任命、质询、成立专门委员会(办公室)等进行监督;党的监督主要是党委、纪委通过对监察委员会领导干部的监督以及同级党委对同级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实现;司法机关的监督主要是检察院通过行使审查、起诉等法律监督权力开展监督,对监察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或采取的措施进行法律监督,法院则主要是进行审判监督,但实际中与监察委员会的联系并不紧密,制约效力较弱;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主要是社会公众或其他党派人士,通过媒体、网络等途径,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国家新的监察体制形成之后,对于监察委员会,在党的体系内,中央层级有中共中央及其政治局、政治局常委会和中纪委的监督,地方有本级党委及其常委会和纪委的监督;在国家体系内,有全国人大到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同时还有各级政协的监督。但是,上述这些监督形式看似十分全面,但在具体执行中可能过于简单或过于分散,因此需要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对监察委员会的外部监督和制约。[10]
【注释】
[1]李森:《国家监察委员会职权的立法配置与逻辑思考》,载钱小平主编:《创新与发展:监察委员会制度改革研究》,东南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138页。
[2]王春业:《我们需要一个什么样的监察委员会》,裁钱小平主编:《创新与发展:监察委员会制度改革研究》,东南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154页。
[3]郭兴全:《标本协治:协同论视角下中国反腐败新战略》,载《甘肃社会科学》2015年第1期。
[4]李森:《国家监察委员会职权的立法配置与逻辑思考》,载钱小平主编:《创新与发展:监察委员会制度改革研究》,东南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142页。(https://www.daowen.com)
[5][新西兰]杰瑞米·波普:《制约腐败——建构国家廉政体系》,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研究室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第51页。
[6][美]冯·贝塔朗菲:《一般系统论:基础发展和应用》,林康义、魏宏森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6页。
[7]姚文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105页。
[8]李勇、余响铃:《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制度设计》,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2期。
[9]央广网: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33027081460991117&wfr=spider&for=pc,2019年12月8日最后访问。
[10]参见秦强:《监督权力 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文化传承与制度创新》,人民日报出版社2017年版,第14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