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身监督是难题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自身监督是难题

在我国,反腐败的实质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是党自我监督、自我净化的重要形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自我监督是世界性难题,是国家治理的‘哥德巴赫猜想’”,“我们要通过行动回答‘窑洞之问’,练就中国共产党人自我净化的‘绝世武功’”,“要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目前,监察委员会采取的内部监督主要有对监察权行使关键环节的监督、内部专职监督以及上级监委(纪委)的监督。

首先,为了防范和减少监委内部的廉政风险,当务之急就是对监委内部的业务流程进行全方位的介入和监控,建立严密而高效的内部监控机制。[7]2017年1月《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开始施行,这一规则强调工作流程的规范化、科学化,强化自我约束机制,是党的纪律检察机关自我监督的重要文件。它明确细化了多个工作环节、流程的处理时限。例如,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又如,在立案审查中,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2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等。严密的程序规范,能够形成内部职能、职责的制衡,能够聚焦关键点和风险点,规范程序,严格监督纪律,有力回应“谁来监督纪委”的社会关切,强化自我监督的“防火墙”。[8]目前,对于监察委员会监察权行使的自我监督,采取的措施是构建“信访、检察、审理”三个重点环节,这三个环节相对独立,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空间。比如,在信访举报中,监察委员会的自由选择空间较大,可能会对一些腐败案件有所遗漏;再如,在案件定量定性环节,审理室人员与办案人员如果没有一个很好的沟通与交流,就会导致对案件的定性量纪缺乏科学性。(https://www.daowen.com)

其次,是监察委员会内部的专职监督。2014年3月中央纪委成立了干部监督室,这个部门的职责就是“监督自己人”,有些类似于我国香港特区廉政公署的“L小组”。但是,随着监察委员会的设立,2019年1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首次公开了机构改革后最新的组织机构图,与2014年公布的组织机构图相比,发生很大变化。机构改革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共设16个室,第一到第十一为监督检查室,第十二到第十六为审查调查室。[9]其中第十四监督室为针对“灯下黑”问题设置的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监督检查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受理对有关纪检监察领导干部涉嫌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等问题的举报,提出处置意见并负责问题线索初步核实及立案审查调查工作等。然而,纪委监委干部监督室的工作人员谁来监督?其职权是否应具有特殊性、办公地点是否应具有独立性与保密性?在工作过程中如何保持自身的廉洁性?这些问题都是在今后的实践中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总结的。

最后,上级监察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监察法》第10条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一般情况下,上级与下级之间不存在密切的利益关系,因此上级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总体来说比较客观公正。但是,因为上级监察委员会与下级监察委员会在平时的工作中在地理空间上距离较远,工作内容也较少有重叠,因此上级监委可能对于下级监委缺乏必要的了解,在监督过程中会存在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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