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内设部门的职权内容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三、明确内设部门的职权内容

《监察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37]内设机构职能的合理划分、有序配合是实现反腐败、监察职能的必要基础。自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各地各级监察委员会着力探索内设机构的科学设置,分设了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努力实现监察工作各个环节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当前,监察委员会的内设部门组织结构、运行方式已初步形成,能够按照不同部门的职能设置分配不同的执行任务,但仍存在不少深层次的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应当根据不同层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需要设立不同的内部机构,形成能够实际发挥作用的组织结构。机械地、复制粘贴式地设置内设部门,对于实际需求不同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可能会产生某些部门资源紧张而某些部门资源浪费的现象。对于省市级监察委员会,应依据各地区不同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建立适合本地区发展需要的内部机构,优化和完善内部机构的设置和运行机制。针对基层监察委员会,不能死板地要求基层监察委员会照搬照抄上级委员会的机构设置。由于基层监察委员会的工作范围比较集中,监察对象与其他上级监察委员会相较而言数量较少,因此基层监察委员的内设机构可实行“大部制”模式,避免资源力量的分散化,也可以合并一些职能相近、工作量不大的部门,集中力量实施重要监察工作,为其提供保障。

其次,在细化各个内设部门职责的同时,不能忽略各个部门之间的合作配合,应当构建起有效的监察委员会内部机构横向联系。一方面,内设部门之间需设立联络员,完成信息传递与流程衔接的任务。基于不同部门之间职能的差异性,其获得的信息资料也是有所区别的,单个部门分散孤立地完成案件监察几乎不可能,必须实现信息共享与交流配合,切实使反腐败、监察工作深入人心。另一方面,针对重大案件或疑难复杂案件,组建负责这类案件的专门小组集中各部门力量,构建跨部门、跨环节的协同机制。各种资源力量的聚合无疑能够为破解复杂问题提供技术、经验等各方面的支持,有力地推进反腐败工作,易于形成监察委员会的权威。

最后,在全力打击反腐败态势下,也应当重视监察委员会对于腐败的预防职责。执纪监督部门长期工作在反腐败工作一线,熟悉实践中滋生腐败的环境、进行腐败的方式、易腐败的权力等具体情况。在履行腐败预防职责时,可以突出执纪监督部门的力量,强化执纪监督部门的预防功能,充分利用执纪监督部门在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发挥其在预防腐败中的优势,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腐败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完善和制定反腐败对策,发现和弥补反腐败漏洞。同时,在源头上提出预防腐败的措施,根据现实需要推动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预防腐败的发生。所以,监察委会员可以督促执纪监督部门深入进行反腐败工作,着力发挥其实践经验助力营造廉洁环境。

综合而言,立足于监察机关精干高效、职能清晰、分工明确的机构定位,参考早期人民监察机构的发展历史,兼顾域外反腐败机构的设置,在现阶段各级监察委员会成立到位的前提下,下一步可以参照司法体制改革中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整合改革的经验,大力推进扁平化管理改革,大量合并一些职能接近的内设机构,在确保执纪、调查部门做强的前提下,重点整合成立若干业务职能部门,以进一步提高工作成效。(https://www.daowen.com)

一是监督部门(监督部、局、处、科)。其主要职能为负责对党员的党纪遵守情况以及公职人员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有效的监督,即主动组织检查以及被动受理举报检查。反腐败的力量来源于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绝不仅仅是专门机关的工作,必须打破监察机关“神秘主义”的倾向,打开大门让更多的人民群众认识、了解监察工作。具体而言,就是要在监督部门下设举报部门,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发挥信访举报渠道的功能。考虑到信息时代、人工智能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人民群众越来越习惯于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沟通联系,可以考虑内设专门的信息监察部门,主动对接社会公众交互习惯和时代趋势,借助网上信访、微信举报、大数据碰撞、涉案线索深度智能比对等新技术手段拓展工作领域。如果收到或发现了有价值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需要及时移交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该部门转交至相应调查部门展开调查。

二是调查部门(调查部、局、处、科)。主要职能为调查党员违纪以及公职人员违法问题。考虑到实际工作的需要还可设立若干工作团队。因为在实际的调查工作中,随着调查深度、范围等的变化,案件性质可能会随之发生变化。为了应对不可预知的案情变化,提高调查效率,内设工作团队应当人员齐备、具备相对独立和有特色的办案能力,能够承担全过程的调查任务,从而尽量减少案件在不同办案部门移送的沟通成本。凡是调查部门立案调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及时移交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后者统一交由审查部门负责审查。

三是审查部门(审查部、局、处、科)。主要负责审查调查部门调查终结移送的案件,要求按照党纪、《监察法》及我国《刑事诉讼法》等法规决定处以何种处分。如果对案件进行审查之后,认为不构成违法违纪事实的,则由审查部门提出撤案建议,交由监察机关讨论决定。如果对案件进行审查之后,认为已经构成违规违纪,但尚未达到违法犯罪的程度,则转交纪律处分部门处理,由纪律处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请具有管辖权的纪检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如果案件涉嫌刑事犯罪,审查部门应将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四是预防部门(预防部、局、处、科)。该部门的主要工作是结合监督、调查、审查等部门所发现的问题,发出纪检建议,完善“不能腐”的机制;该部门需要结合前述几个部门的工作情况,针对党组织、党员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党纪教育、法律教育,切实增强公职人员遵纪守法的自律意识;结合党的纪委以及监委的职责履行情况,面向公众宣传纪委、监察委的工作实绩,以使整个社会上能够形成崇廉拒腐的良好氛围。

五是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厅、室、科)。主要职能是负责监察委员会办案线索与受理案件的管理,包括线索、案件的移转与交办,协调监察委员会与其他公检法机关之间的协作;对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羁押场所等进行管理,以确保调查部门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还需借助内部办案信息网络实时监测等手段,监督调查工作的全过程,一旦发现案件工作程序出现错误或即将超限,则需要及时给出纠正意见,或者对办案人员予以提醒;对本级监委的线索与案件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以为制定反腐败决策提供参考。结合实际工作,还可在该部门下设监察保障部门、监察技术部门、赃物证物管理部门、羁押场所管理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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