凸显监察官思想建设
治理腐败是一项非常浩大的工程,需要一步一个脚印踏踏实实地做好每一项工作。治理初期,国家加强监督,完善立法,构建廉洁的社会环境和工作环境,将腐败的萌芽扼杀在初期。随着立法的完善和对国家公职人员思想建设的加强,应该彻底从根源肃清贪污腐败的想法,达到治本的最终目标。
要取得反腐斗争的彻底胜利,离不开一支精干、廉洁的监察官队伍。毕竟,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直接结果,就是赋予监察机关更大的职权,能否如人民所愿用好人民赋予的权力,时刻考验着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于广大公职人员而言,加强党员干部的党性教育和党内制度学习,必将为“不想腐”创造积极有利条件。虽然做到这一步并不可能一蹴而就,甚至需要多方共同努力,长期打造清廉政治生态。对于挺在执纪肃贪第一线的监察人员,更要以身作则,加强自身的思想建设,坚持教育为先、制度为本、监督为上的理念,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只有在内部抓好思想建设,才能有底气监督他人。监察干部要自觉执行党的规章制度,让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立场坚定,才能保持警觉性,不被世风左右,不犯糊涂。在办案途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诱惑,要在心底划出“界线”,明确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事情不可以做,时刻严守纪律规矩的“底线”,远离违法乱纪的“红线”。
【注释】
[1]叶青、程衍:《关于独立监察程序的若干问题思考》,载《法学论坛》2019年第1期。
[2]吕晓刚:《监察调查提前介入实践完善研究》,载《法学杂志》2020年第1期。
[3]朱全宝:《论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法理、限度与程序》,载《法学杂志》2019年第9期。
[4]梁莉:《完善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协调配合机制》,载《人民检察》2019年第10期。
[5]冯仁强、张海峰:《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刑事侦查的思考》,载《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
[6]李奋飞:《职务犯罪调查中的检察引导问题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1期。
[7]魏昌东:《〈监察法〉监察强制措施体系的结构性缺失与重构》,载《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
[8]叶青:《监察机构调查犯罪程序的流转与衔接》,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3期。
[9]江国华主编:《中国监察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113页。
[10]王爱立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86页。
[11]汪海燕:《监察制度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载《政法论坛》2017年第6期。
[12]胡铭:《职务犯罪留置措施衔接刑事诉讼的基本逻辑》,载《北方法学》2019年第4期。
[13]程衍:《中国特色独立监察程序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度建构》,载《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9年第2期。
[14]冯俊伟:《〈监察法〉实施中的证据衔接问题》,载《行政法学研究》2019年第6期。
[15]金璐:《职务犯罪初查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视野》,载《学习与实践》2016年第9期。
[16]韩成军:《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初查工作机制的完善》,载《贵州社会科学》2016年第2期。
[17][德]罗科信:《德国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57页。
[18]卞建林、陶加培:《论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中录音录像制度》,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年第3期。
[19]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法规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中国方正出版社2018年版,第194页。(https://www.daowen.com)
[20]闫鸣:《监察委员会是政治机关》,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年3月8日,第3版。
[21]张保生:《非法证据排除与侦查办案人员出庭作证规则》,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7年第4期。
[22]孔凡洲:《论公共证人及其质证规则》,载《河北法学》2018年第8期。
[23]李玉华:《侦查制度改革实证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8年第6期。
[24]程衍:《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侦查人员的程序性被告身份》,载《当代法学》2019年第3期。
[25]董坤:《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问题研究——从〈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2款切入》,载《法学》2017年第3期。
[26]童之伟:《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制约何以强化》,载《法学评论》2017年第1期。
[27]李奋飞:《“调查——公诉”模式研究》,载《法学杂志》2018年第6期。
[28]陈光中:《制定〈监察法〉应贯彻人权保障原则》,载http://china.caixin.com/2017-08-17/101131939.html,2020年4月10日最后访问。
[29]王秀梅、黄玲林:《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学论坛》2019年第2期。
[30]刘计划:《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的性质及其法治化》,载《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3期。
[31]张中:《论侦查阶段的有效辩护》,载《当代法学》2017年第6期。
[32]魏昌东:《〈监察法〉与中国特色腐败治理体制更新的理论逻辑》,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3期。
[33]《如何理解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意义》,载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8-01/04/c_1122210975.htm,2019年4月2日最后访问。
[34]《宪法》第12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35]《宪法》第126条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36]本报记者:《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载《法制日报》2018年3月14日,第1版。
[37]《监察法》第36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
[38]《监察法》第53条规定:“各级监察委会员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39]童之伟:《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制约何以强化》,载《法学评论》2017年第1期。
[40](东汉)荀悦:《申鉴·政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