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TCA下的双边交换和单边交换
有不少人对美国的FATCA制度存在误解,认为美国的FATCA制度就是为美国政府打击本国居民海外逃避税收所立,利用所谓的美国“经济霸权”来“变相”强迫海外的金融机构和政府将美国居民的账户信息交换给美国政府,协助其来进行本国的反避税工作,但是并不会将外国居民在美国的账户信息对等地进行交换。这种观点实际上只是部分正确。
不可否认,在FATCA政府间协议模式二下,外国金融机构直接与美国国税局建立涉税信息分享关系,外国政府并不具体参与信息交换的过程,因此对于那些采取模式二的国家来说,FATCA下的信息交换的确是单向的,只是从国外金融机构流向美国政府。另外,在那些与美国签订政府间协议模式一的国家或地区中,有一些国家或地区并不对其税务居民征收所得税,因此没有必要从美国对等地获得其税务居民在美国的账户信息,因此这些国家会选择签署单边交换的政府间协议模式一,例如开曼群岛政府与美国政府在2013年11月签署的政府间协议即属于此类,账户信息只是被开曼群岛金融机构申报给开曼政府,而后被交换给美国政府,并没有对等的信息从美国流向开曼群岛。
但是大多数与美国签订FATCA政府间协议模式一的国家都属于双边对等交换协议,也就是说美国政府也会对等地将外国居民在美国金融机构的信息交换给该外国政府。例如美国与英国在2012年签订的政府间协议模式一就在第二条第二款B项和第三条第三款B项明确规定,美国政府应当收集和交换自2013年以后每一年度英国税务居民在美国金融机构持有的账户信息。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类账户信息是限于存款账户的利息相关信息,对于其他托管账户、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和年金合同以及投资实体中的股权权益和债权权益等信息,由于缺乏国内法律依据,美国目前仍无法实现FATCA下完全对等的账户信息交换。(https://www.daowen.com)
为确保FATCA政府间协议签订以后,美国政府可以至少部分对等地向伙伴国交换账户信息,2012年10月,美国财政部与联邦税务局发布了有关美国金融机构申报有关外国人存款利息信息的最终法规(Guidance on Reporting Interest Paid to Nonresident Aliens),即所谓的TD9584号文件,并将其并入美国所得税条例。根据TD9584号文件,从2013年1月1日开始,美国金融机构必须将其管理的部分外国居民个人持有存款账户的利息信息,定期申报给联邦税务局。对于具体的信息申报程序,联邦税务局随后发布了《税收程序规定(2012-24号)》(Revenue Procedure 2012-24),列出了第一批需要申报其税收居民利息信息的国家名单,并要求美国金融机构依据外国居民提供的W-8BEN税务表格里的住址信息来判定其是否属于所列国家的居民,是否需要申报。同时,美国金融机构也可以选择采用不区分的方式将所有外国居民持有账户的利息信息都申报给美国国税局,以降低居民身份识别上的合规成本。
美国国税局此后还根据FATCA政府间协议的签订情形,对于需申报国家名单进行了多次后续更新,目前最新的一版是2016年12月发布的《税收程序规定(2016-56号)》(Revenue Procedure 2016-65),将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已经与美国签署FATCA协议(包括就FATCA协议达成实质一致)的国家纳入需申报国家和地区名单[12]。但需要注意的是,联邦税务局要求美国金融机构收集和申报这些国家和地区居民的信息,并不代表这些信息必然就会被交换到相应的国家和地区,还有两个重要的条件需要满足,即伙伴国与美国的FATCA政府间协议已经生效施行;在信息保密和数据安全上符合国际要求,并通过美国政府的评估。[13]目前中国还未与美国正式签署FATCA政府间协议,因此尽管2017年1月1日之后,美国金融机构会将中国居民个人在美账户的利息信息申报给联邦税务局,但是这些信息要等中美之间的FATCA政府间协议实施生效,并且中国政府在信息保密和数据安全保障上达到标准之后才可能会交换给中国政府。根据美国国税局2015年10月在其网站发布的消息,美国政府已经在2015年9月之前完成与FATCA伙伴国的第一次账户信息互换,但具体伙伴国名称并未透露。[14]
尽管美国已经开始向其FATCA伙伴国自动交换账户信息,但是这只是在FATCA下所有需申报账户信息中最为简单和直接的一类存款账户信息,并不包括托管账户、保险账户、投资机构的股权权益和债权权益等其他更为复杂和重要的账户信息,要实现这些除存款账户以外其他账户信息的收集和交换,目前仍没有任何美国国内法律依据。值得关注的是,有关建立FATCA下更大范围账户信息对等交换机制的问题,美国政府在自2014年FATCA正式实施以来的每年政府财政预算法案之税改意见绿皮书中都有向美国国会提出建议[15],但是目前美国国内有关于此的立法仍未取得实质性进展。